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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 2007-01-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会〔20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直属事业单位履行事业职责,完成事业任务之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直属事业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对外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直属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的投资,进行债券投资和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不得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发生的这类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六条 除了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外,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业务,已经存在的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应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适时上市转让,收回投资。
  三、决策程序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由对外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对外投资领导小组。
  二、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向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提出调查或考察意见;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专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三、由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就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论证,必要时,应邀请专家参与论证,进行集体决策,并对决策过程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程序、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等。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因情况有变需要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过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涉及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调整或变更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操作程序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有合作方的必须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前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确凿的各类投资凭证,并予归档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不同的出资方式,按以下规定程序操作: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请款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款项必须以贷记凭证结算方式通过委托验资中介机构的开户银行进行验资后,直接划付被投资单位法定会计帐务的银行账户,中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投资资金。
  二、以固定资产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应固定资产进行现值评估。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变性手续。
  三、以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关无形资产进行现值评估。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确认对外投资额: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和验资报告记账。
  二、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和验资报告记账。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按成本法进行对外投资的权益核算。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借贷方式作虚假投资,不得抽逃投资资金,不得为收取合作方好处,进行挂名投资。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注销和对外投资入账手续。鉴于教育资源的特殊性,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用作对外投资。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应对对外投资的资金安全负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管理,按时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报告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从事对外投资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好地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从事对外投资管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自律要求高的同志依法参加被投资单位的管理活动。被选派的同志应本着对投资单位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定期报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被投资单位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关于单位对外投资和被投资单位情况的汇报,检查各类对外投资业务的进展情况和被投资单位的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检查被投资单位的实收资本的工商登记情况,资本的运行和安全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按月定期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利润分配及其结算情况等。
  二、检查债券投资凭证的登记和保管情况(包括凭证式和记账式债券,实行债券代保管的由代保管方出具代保管证明),债券利息的结算情况,债券转让及转让款的回收情况,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的结算回收情况,债券的抵押和担保情况,举债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偿债能力情况等。
  三、检查其他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股权证明的取得、登记和保管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和利润分配及其红利结算情况等。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业务实施监督:
  一、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投资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二、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具体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与投资方案一致,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账,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登记情况,操作程序的规范程度等。
  四、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各类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职工的安排是否落实等。
  五、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帐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凭证及相关投资文件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及其他应保存的文件统一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明确各种对外投资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三、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并建立详细的记录。
  六、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包括转让、清算、回收等环节,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债券和股票的转让,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按照国家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则来进行。
  二、对被投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实施挂牌交易或拍卖。只有在上述转让交易行为不能达成时,方可实施定向交易,定向交易的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基准,上浮不限,下浮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由交易双方签定转让协议,经有关机构签证后,开具对外投资资产转让交割单,并据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对被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规定,由投资单位组成清算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歇业审计,追索可以回收的注销企业的债权,清理汇总举债数据,并按照先个人、后单位的偿债顺序制定偿债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后进行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完毕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和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四、通过转让或清算回收的对外投资资产,财务部门应根据转让或清算回收交割凭证,及时足额收取。
  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损失一般不作核销处置,经转让环节或者清算环节确认的对外投资损失,由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收益中进行弥补。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转让、清算和回收,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全面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人员安排情况的前提下制定转让或清算方案,经对外投资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被投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或注销清算方案应包含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清算回收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真实、合法、有效。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对外投资项目及其内容。对于违规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人)可以提出质询和有权拒办,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对外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业务中,因未严格履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 他

    第二十七条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同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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