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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4 生效日期: 2007-01-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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