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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延政办发[2007]6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延安市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发〔2005〕113号)执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划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

    第四条   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鉴定为慢性病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慢性病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三)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特大病规定报销后,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在实施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第五条   医疗补助资金结算
  市直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预审补助人员的原始票据及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的费用结算单,于下年1月10日至1月31日到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核报销。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医疗补助资金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三)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财政全额供养人员补助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如发现上述行为,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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