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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0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确保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作目标:坚决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坚决查处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灾难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整治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地下作坊和窝点。
  整治内容:
  (一)整治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违规行为。
  (二)整治合法烟花爆竹企业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规范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储存、运输条件;完善其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严格落实。
  (四)坚决打击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地下作坊和窝点;坚决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已取缔或关闭的烟花爆竹企业继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五)重点整治具有长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乡(镇)、村(社),坚决铲除非法生产经营的土壤。
  三、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职责省政府成立全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打非”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省公安厅:牵头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全省“打非”专项整治方案制订、信息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运输证件和焰火晚会燃放许可的审批工作;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查处工作,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确保安监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法规的情况;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安全条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件;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其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负责查处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省监察厅: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省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查处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控,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省交通厅:负责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资质,查处烟花爆竹运输企业非法承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成都铁路局:负责督促铁路运输部门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审批工作;落实危险品检查工作,协调督促铁路运输部门做好旅客、货物进站上车的检查工作;协助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打非”工作。
  省地方铁路局:负责检查各铁路运输单位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制度建立情况;严防烟花爆竹通过货运夹带运输;负责在铁路区域内对烟花爆竹危害性进行宣传。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查处非法印制烟花爆竹商标的违法行为。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全省“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1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月20日至24日):各地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本地“打非”专项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1月25日至31日):各地要深入到行政区内各乡(镇)、村(社)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深入的调查摸底,排查安全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进行严厉打击和实施重点整治。
  (四)检查总结阶段。(4月10日至20日):各地要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检查,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站在构建平安四川、和谐四川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周密安排,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打非”专项整治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接受一次深刻的安全教育,激发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促使广大群众主动举报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行政区内所有乡(镇)进行全面地排查摸底,梳理出一批重点整治地区和重点整治企业。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将“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和有关部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相关领导要作出检查并严格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四)全面检查,认真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乡镇、场点和农贸市场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五)严格审批,严格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许可证件的审批办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对违规办证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协作,认真履职。省“打非”协调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成员单位改进和加强“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沟通信息,不得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杜绝工作中的“盲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七)其他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月5日前将本地“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打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打非”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打非”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打非”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4月25日前报省“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全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杨志文副  省长
    副组长:陈泓贵   省政府副秘书长
    曾省权   省公安厅厅长
    成 员:侯雄飞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玉生   省公安厅副厅长
    何成炳   省安监局副局长
    赵振铣    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光伟   省质监局副局长
    沈建    省工商局副局长
    蔡华    省交通厅副厅级巡视员
    马新建   成都铁路公安局局长
    杨德明   省地方铁路公安局副局长
    李宏志   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
    魏善和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电话 (传真):028-863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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