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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4 生效日期: 2007-08-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经贸委、教育厅、司法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山东保监局、省农机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和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和驾驶人培训机构以及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二)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规范考试项目,严肃考试纪律,建立健全考试员考核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记录审核制度,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工作结点监管制度,未取得培训记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同时应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情况通报制度,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整体素质。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推动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
  二、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组织开展通行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营运车辆的,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气象部门要充分考虑交通安全气象保障服务需求,制定交通气象监测网建设规划,完善交通气象监测系统;整合自动气象监测站资源,组建交通气象环境监测网络,及时监控道路气象信息。
  (三)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接送学生车辆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接送学生及幼儿车辆的定员数量,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档案,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大力应用电子监控、雷达测速等科技装备,推进非现场执法电子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城市道路及随路设置的各种设施进行巡查,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完好、整洁,发现路面损坏或者路面有杂物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清理。
  三、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夜间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落实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通行安全。
  (二)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监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三)建设、交通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继续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为改善客运秩序作出贡献。
  (四)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在全省推进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在所有营运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应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科技设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雷达测速仪、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全球定位系统)等科技装备的监督管理,做好检定校准工作。
  四、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质监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包括提高客车车身强度在内的车辆整车安全技术标准,加强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管理,监督指导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质监、经贸部门要组织专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制订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制订并实施安全标准。质检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
  (二)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会同质监部门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商部门要会同经贸、质监部门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
  (三)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落实查验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查验员的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机动车检测站与机动车管理系统联网。质监部门要强化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用汽车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研究制订相关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四)质监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管理,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不断完善机动车生产使用及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并在机动车的使用监管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
  五、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一)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稳步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建立新建、改建公路的安全性评估和验收制度,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原因,认真排查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确定一批省级、市级、县级督办整治路段,建立相关档案;交通部门要区分轻重缓急,将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
  六、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开展。县、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在农村建立交通安全员制度,并发挥交通安全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把农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交通部门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研究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并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农机等部门要加大对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的清理整顿力度,积极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研究制定鼓励农村群众办牌办证的优惠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地区办牌、办证率低的问题。
  (三)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的措施,共同维护好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树立一批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进一步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逐步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提高交通事故伤者和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七、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按照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和实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客、货运输产业政策,研究加强对专业运输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动态监管的措施,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事故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倾斜,认真做好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村民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不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投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向纵深发展。
  (二)各地要深化创建交通安全村、社区、单位、学校活动,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构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安、教育、司法行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实效。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经贸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安监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质监局
山东保监局
山东省农机办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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