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0 生效日期: 2007-01-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7]2号

为全面贯彻实施“以港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深圳港由大港向强港转变,进一步提高以港口为核心的现代物流业综合发展实力,努力实现把深圳建成亚太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物流枢纽城市的发展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口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以港为主,优先满足发展”的理念,在港口及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中,必须突出港口发展主体地位,优先保障港口后方用地,一切服务于港口发展大局,满足港口发展需要。
  (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港区后方陆域配套用地,保证港口发展用地需求。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的后方土地用途、功能要予以严格控制,主要用于与港航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不能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同时,整顿和清理在港口规划用地范围内与港口业务不相适应的建筑设施。
  (二)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并充分预留港区内外口岸单位办公设施、查验场地等用地,避免占用码头、堆场作业用地;预留港区周边集装箱堆场用地;在东西部港区外规划建设船公司后勤基地和集装箱拖车公共停放场;做好相关论证工作,在龙岗区、宝安区、南山区和盐田区规划港口后勤支持和配套产业发展区域。
  (三)在市内适当区域,规划建设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总部基地园区,大力吸引国际班轮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操作中心落户深圳,重点引进世界前30名班轮公司地区性总部进驻。
  二、全力推进港口各项重大工程建设,不断增强深圳港发展实力
  重点加快码头深水泊位建设,加大港口公用航道、锚地、水上支持保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港口陆路集疏运系统。
  (一)加快盐田三期扩建工程、蛇口三期、大铲湾一期工程的建设速度,尽快启动大铲湾港区二期工程、盐田西港区、盐田东港区后续工程的建设,确保今后5年每年有3个以上的集装箱泊位建成投产。加快深水岸线的开发利用,建设更多的满足船舶大型化要求的深水泊位。
  (二)重点建设西部港区航道工程、深水锚地工程以及深圳港口水上支持保障系统。确保铜鼓航道一期工程建设在2007年上半年竣工,尽快启动铜鼓航道二期工程和西部公共航道、锚地的建设工程,消除铜鼓航道开通后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铜鼓航道作用。到2010年,形成完备的港口深水航道、锚地设施和先进的港口水上支持保障系统。
  (三)加快港口道路集疏运系统建设。集疏运系统规划建设与港区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完善集装箱拖车专用疏港通道,提高深圳港与周边货源腹地的陆路联通能力。确保港区陆路集疏运能力增长与吞吐量增长规模相适应。
  (四)采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尽快在港区后方陆域内规划、建设与港区集装箱吞吐量发展规模相适应的集装箱拖车停放、维修和后勤服务基地,以及在东西部港区疏港道路沿线,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装箱拖车加油设施。
  三、提高港口综合服务水平,增强港口综合竞争能力
  (一)市政府建立海运通关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及时有效解决海运通关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市口岸和港口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收集、确定相关议题,政府相关部门,海关、海事、国检、边检等口岸单位、相关区政府和港口、海运、船代、货代等协会负责人参加。
  (二)进一步改善港口口岸通关环境,做到港口规划与口岸规划、港口建设与口岸建设、港口管理与口岸管理三同步。整合现有口岸查验单位的用地资源,实行集中式查验,在东西部港区建设集中办公、办文的口岸大楼设施,为口岸“一站式”服务提供硬件条件。整合完善和综合利用政府部门、口岸单位和码头企业在港口设施保安、货物查验与监控等方面的设施与技术资源,通过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高效监管、加快通关速度。努力实现深圳海港口岸法规配套、功能完善、口岸单位统一协调、通关环境优美,通关效率国内领先的建设管理目标。
  (三)继续深化海运通关、客户协调员制度、风险式分类通关监管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体制、监管、查验模式。支持港口企业开展国际中转业务,进一步优化国际中转业务的通关流程;支持驳船公司开辟国内支线班轮航线,大力创新国内水路转关监管模式,争取国内水路中转的驳船班轮享有更为快捷、方便的通关模式;对信誉良好的大型物流企业、大型厂商等实行快捷、方便的“绿色通道”通关政策。
  (四)对深圳现有的保税区、出口监管仓以及保税物流园区等众多分散、功能单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进行电子围网,以虚拟化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开创有深圳特色的网络化监管新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批准设立深圳保税港区,为港口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建立深圳港统一的EDI系统。大力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现有EDI系统,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各种申报等费用。该系统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用户提供优惠使用费率,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或口岸单位监管需要所发生的运营费用由政府承担。
  (六)大力提高港口服务水平,努力降低码头经营管理成本,不断保持竞争优势。码头公司应根据周边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逐步降低码头收费标准,向客户提供优惠费率,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港口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七)政府和企业互相配合,加强深圳港的宣传推介工作,全面扩大深圳港的影响。积极参加国际港航业交流活动,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对港口客户的宣传、沟通和服务工作。
  四、积极实施“珠江战略”,完善珠江水系驳船集装箱运输网络,增强深圳港对支线港货源的吸纳能力;大力发展海铁联运、江海联运,不断扩大深圳港经济腹地,确保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持续稳定增长
  (一)支持深圳港航企业采取合资、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华南沿海及珠江水系的中小型码头的建设和经营,逐步实现由业务纽带向资产纽带转变。在继续推进“华南公共驳运快线网络”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支持有关码头和船公司开辟具有真正“公共”意义和更大航班密度的“珠三角公共驳船航线”。
  (二)支持和鼓励码头公司、货代企业特别是国际班轮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海铁联运业务;加快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完善海铁联运配套设施;积极向船公司等客户推介深圳港口的中转业务模式,争取更多的客户选择深圳港作为中转港。
  (三)积极引导拟在深圳市外投资设厂的有关企业在海铁联运沿线投资设厂,扩大海铁联运箱源。对享受深圳本地金融优惠政策支持的出口加工厂商、贸易商和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海运货物从深圳港进出口。
  五、制定实施支持港口发展的若干鼓励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加大港口公共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建设疏港道路、公共航道、锚地、政府公共码头等基础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增加海港口岸建设资金的投入,分担港区口岸设施(办公设施、查验用地设施等)建设费用。
  (二)对进驻深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对进驻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总部基地园区的班轮公司,享受区内商务办公用楼优惠租金。
  (三)鼓励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落户深圳,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可获得政府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四)对船公司在深圳港新开辟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内支线和驳船公司新开辟的公共驳船航线,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核航线对港口的贡献程度,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为吸引从内河和沿海水路到深圳港中转的集装箱重箱,对组织箱源的船舶经营人(或其船舶代理公司)和具有国际货运代理资质的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深圳中转的实际重箱出口量的排名情况,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六)支持和鼓励码头公司、货代企业特别是国际班轮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海铁联运业务。市政府根据开通的“五定”班列对港口的贡献程度,对参与开通班列的有关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中各项鼓励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007年1月1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