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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的目的意义
  厦门海域面积小,海砂总量规模少,资源非常宝贵。为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自1999年以来,我市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采砂、岸线卸砂问题进行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受利益驱动,违法采砂行为至今仍屡禁不止。特别是随着环东海域整治工程的全面展开,非法采砂船影响工程建设的问题日渐突出。据同安、翔安区普查,目前在环东海域整治工程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船有265艘(水泥船237艘、铁壳船28艘),大部分无船舶证书和采砂许可证书。这些船舶无序采砂,严重破坏海洋资源,干扰正常施工,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根据市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厦府?z2006?{331号)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专题会议精神,将非法作业船舶清除出工程海域,对于保障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为此,现特制定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五)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七)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三、整治范围和工作方式
  (一)整治范围
  欧厝渔港至厦门大桥连线以北海域及其与之相关的毗邻海域,重点是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涉及的海域范围。
  (二)工作方式
  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各相关区的协同下,充分发挥海事、港口、矿产、海洋、公安、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启动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在工程业主及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在一定阶段内清除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海域的非法采砂船。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总指挥部养殖清理部和市海管办负责专项整治的执法协调和督察,组织海上联合执法。设立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由海管办、海洋、海事、港口、矿产、城市行政执法、公安、边防、海警和翔安区、同安区人员组成。
  (二)同安区和翔安区成立整治工作班子,负责开展砂船的的普查登记,加强采砂业主主动上岸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采运砂船业主转产转业等工作;做好相关上访接待、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其他有关区指定人员负责对整治工作的协调。有关镇、村的领导负责动员砂船业主主动上岸,按要求处理采砂船,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厦门海事部门依据《海上安全交通法》、《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无证采砂船舶进行取缔,依法没收和销毁非法船舶,同时加强对施工范围海域内船舶航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港口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砂船依照运输管理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同时对施工单位的船舶进行港口安全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采砂许可证的勘验工作,对砂场进行巡查,并依法查处无证采砂行为。
  (六)公安、海警、边防等执法单位,负责整个整治行动的执法保障,配合海事等部门的执法行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七)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职责,负责海域巡查、通报以及宣传劝导工作,配合海事、港口、城市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八)市政、百城等建设业主单位选择丙州东大堤、下潭尾/东坑湾等滩涂水域,作为非法船舶扣押地点,负责扣押船舶看管,协助执法部门销毁非法船舶。
  市政、百城等建设业主主动为其雇用的、在施工范围内的有资质船舶办理相关手续。与施工企业及其雇用的采、运砂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企业、船舶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内的安全管理,要标明施工海域范围、封闭施工场地、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工地安全。
  施工单位加强对雇用的采、运砂船的安全和劳动管理,不得雇佣当地非法采砂船参与海砂开采,不得向非法采砂船主购买砂土,不准雇用外地非法采砂船为工程采砂,杜绝非法采、运砂船(含“三无”船舶、违章营运船舶)参与东海域整治建设工程施工。
  以招标方式确定非法采砂船拆解单位,按海事局的指令,负责对非法采砂船拖带到指定海域并进行无害化拆解。
  受处罚的非法采砂船船主应将采砂船停泊在指定的拆解点方能拆去主机,不得转移到其他海域继续作业或随意抛弃在拆解点以外的海域。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广泛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1、市、区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和进一步打击在同安湾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3、区、镇、村领导深入基层,运用会议、工作检查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二)动员上岸阶段(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
  1、翔安、同安区政府普查登记本辖区非法与合法采砂船的业主、材质、型号、证件和数量等情况,对普查结果进行公示、登记在册,业主和船舶应合照并签名;
  2、以区为单位,按责任制方式负责对船主的思想动员、劝导上岸和到指定位置拆解。对自行拆解的在册采砂船每艘补助3万元。船主必须将船开到指定拆解点,拆除完毕后凭养殖清理部、厦门海事局出示的拆解凭条兑现拆解补助金。
  (三)执法整治实施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
  自市政府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采取各部门日常执法为主,海上联合执法为辅的方式,保持海上执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先行清退施工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船,稳步彻底取缔环东海域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船舶。
  1、海事、港口、国土资源和海洋等各职能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开展巡航值班(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31日,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通知),加强海上巡查和执法,一发现违规船舶须随时登船检查,按相应法规进行查处和没收。执法队伍于2006年12月1日进驻环东海域开展值班巡航。
  2、适时组织海上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方案另行制定)。重点打击职能部门单一力量难以解决的执法难点。海上联合执法由市海管办领导,市海上联合执法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和部署,市海上联合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参与单位为市海上联合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即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水陆交通分局、厦门海警三支队、厦门公安边防支队、中国海监第六支队等单位及各自执法队伍,以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同安区、翔安区当地公安部门。
  (四)整治验收阶段(2007年2月上旬)
  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关于取缔无证船舶后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问题
  由翔安区、同安区提出并实施采砂船取缔和拆解后,人员上岸转产转业安置方案。
  (二)关于群众上访问题
  市、区信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区为主负责妥善处理群访和投诉事件工作。
  (三)关于治安保障问题
  总指挥部协调各区公安、边防部门建立日常治安保障制度,实行跟进执法,以随时保障执法顺利进行。对个别无理取闹,以暴力手段防碍公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政法部门及时予以惩处。
  (四)关于规范开采海砂和整治后的正常监管问题
  严格贯彻《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砂勘探、开采手续。规划、海洋管理部门要科学论证选择合适采砂点,依法审批、发证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本次整治后,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监管到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持良好的海砂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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