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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琼海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琼海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琼海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强化政府紧急救助行为,全面提高救灾应急整体水平,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原则。在发生重大、特大自然灾害时,各级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海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和《琼海市救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海啸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民政局成立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由局长担任指挥长,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民政局股室负责人和各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召开相关成员会商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解决有关灾情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3)制订救灾应急方案,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检查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救灾应急工作的落实;
  (4)收集灾害情况向省民政厅、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的支持和帮助;
  (5)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社会捐助等工作。
  2.2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股有关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传达贯彻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对救灾工作的指示,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核实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其它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镇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灾任务;
  (2)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抢险救灾,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3)负责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4)负责协调本区域自救互救活动;
  (5)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灾民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6)收集、核实、汇总灾情数据,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3、灾情报告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或越级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3.1 镇民政部门:当获悉可能诱发自然灾害信息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后,应按民政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报告规范要求,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因灾害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市政府。
  3.2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接到镇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灾情发生的汇总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3.3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发生灾害的种类、时间、地点、等级、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条件
  4.1.1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Ι级)。凡市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成灾人口在2万人以上;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倒塌房屋400间以上。
  4.1.2 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凡市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成灾人口在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300间以上,400间以下。
  4.1.3 较大自然灾害(Ⅲ级)。凡市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成灾人口在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紧急转移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1.4 一般自然灾害(Ⅳ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4.2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状态等级,市救灾工作设定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Ι级)四个响应等级。通常情况下,发生一般级(Ⅳ级)、较重级(Ⅲ级)、响应由灾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级(Ι级)响应时,在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救助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灾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市县民政部门: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程度,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第一时间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4.3.1.1 紧急救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市县民政部门要尽快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医疗、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进行紧急抢救、抢险,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4.3.1.2 转移安置。当突发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要按指定路线进行转移,安置地点一般应就近选定安置,通过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帐篷、对口接收、投亲靠友等方式,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并对转移安置灾民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进行详细登记,逐级上报。
  4.3.1.3 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12小时内,镇民政部门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灾情、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4.3.1.4 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报告。镇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5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使用情况。
  4.3.2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接到关于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召开相关成员会议对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4.3.2.1 及时启动市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当地民政部门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情况。
  4.3.2.2 组织专家评估组深入灾区现场了解评估灾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灾情况。
  4.3.2.3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慰问灾民,并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紧急救援和转移安置工作。
  4.3.2.4 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协调市有关部门向灾区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3.2.5 灾情严重,当地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可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或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4.3.2.6 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由市民政局制定拨款方案,商市财政局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从市下达到镇。市民政局要在文件下达后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5  灾后工作
  5. 1 灾后救济
  5.1.1 食品供应。在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在灾区设置若干个食品供应点,按预先与粮食、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的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的协议,及时给灾民供应大米、馒头、方便面、饼干、罐头、饮用水等主、副食品,保证灾后灾民粮油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1.2 伤病救济。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做好与卫生、医疗部门的协调工作,请其组织流动医疗组,调集医疗救护力量和药品,紧急救治伤病员,对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检查、监测,开展疫情调查,广泛动员灾民掩埋死亡的动物尸体,消除粪便、垃圾等,以改善环境卫生和防止疫病的暴发和流行。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及时足额发放伤病救济款。
  5.1.3 口粮救济
  5.1.3.1 拨款。市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要口粮救济人数和需救济粮数量,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并将准确情况上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根据核实后的灾情,立即向省民政厅、市政府申请划拨救灾款。救灾资金落实后,市民政局及时研究资金分配方案,并商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给受灾镇。
  5.1.3.2 发放救灾粮。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市县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救灾款,统一购买粮食并运送到镇政府,灾民凭卡到镇领取救济粮。
  5.1.3.3 借粮。紧急状态下出现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由当地政府担保,粮食部门把粮食借给暂缺粮的灾民。特别是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市内粮食储备难于满足救灾工作时,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请求省有关部门及其它市、县调运粮食紧急救援。
  5.1.3.4 衣被救济。镇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要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要紧急调配辖区内衣被投入救灾,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需衣被救济情况。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迅速协调有关部门调运衣被发放给灾区。同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捐助部分衣被救济灾民。
  5.2 社会捐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市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赈灾募捐电话、地址,成立接收款物工作小组,通过当地电视、广播、宣传车、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在全市设立市镇级募捐站点,公布赈灾募捐账号及赈灾募捐热线电话,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等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告上级批准后,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发出对灾区支持和帮助的呼吁。
  5.3  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镇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塌房屋的统计、核实工作,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根据镇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厅下拨中央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房屋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等因素。
  6 宣传和培训
  6. 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增强社会公众的优患意识和参与意识。
  6.2 培训
  6.2.1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建立民政干部上岗前和常规性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民政干部指挥、协调救灾工作能力。
  7 附则
  7. 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雪、沙尘暴、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
  自然灾害应急救灾预案:指民政部门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救灾资源和应急救灾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预案明确规定自然灾害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等问题,是民政部门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工作的行动依据。
  应急组织机构:指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而成立的机构,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响应:指针对已判明的自然灾害,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先期救灾、控制、消除、结束等阶段。
  保障措施:指控制和消除自然灾害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提高应急行动能力及推进有效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临时安置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7.2 预案管理
  7.2.1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是突发重大、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预案管理部门。
  7.2.2 本预案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具体组织。
  7.3  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7.3.1 本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7.3.2 应急救灾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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