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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军分区关于印发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8 生效日期: 2007-08-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军分区
发布文号: 乌政发[2007]9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人武部,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确保国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境内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以下简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国防工程包括各类坑道、码头、洞库和掘开工事及其工程营房、工程进出道路、军用水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维护管理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制度,对国防工程实施经常性的维护和看管,保持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评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乌兰察布市、各旗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乌兰察布军分区司令部及各旗县市区人武部是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八条   乌兰察布军分区司令部和各旗县市区人武部军事科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五)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完成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三)与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发布有关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决定;?
    (三)依法协调、处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矛盾和纠纷;
    (四)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国防工程管护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国防工程维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熟悉管护区域、工程数量、位置、技术状况和有关标志;?
    (三)对国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
    (四)发现在国防工程周边进行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以及修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武装部;?
    (五)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武部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确定国防工程军民共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总结和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办理:对超出本级权限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要制定保护国防工程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普法教育,国防教育、军事日等活动,采取电视讲话、张贴宣传标语、在工程密集地区制作永久性宣传教育载体等形式,开展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民依法保护国防工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保护国防工程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责任承包制度。旗县市区人武部与有管护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及管护人员签订管护承包合同,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工程,包质量、包经费、包任务)的工程管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五条   岗位培训制度。军分区每两年组织一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骨干培训;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对国防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或业务指导,有计划地培训管护骨干,不断提高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建档与交接制度。对管护工作中的重大活动、主要工作、工程现状、经费开支等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要建立工程档案柜,采取图、表、证、照片、录像相结合的配套管理办法,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规格统一,长期保存。管理任务调整和管护人员变动时,要及时组织交接,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国防工程的改建、拆迁、报废等重大问题,必须逐级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越权处理;对国防工程遭自然灾害损坏、人为破坏等情况,要逐级上报,对超出本级权限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苏木乡镇武装部每季,旗县人民武装部每半年上报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制度。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对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保密、工程质量、经费使用、落实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军分区每年普查一次,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季度普查一次,乡镇苏木武装部每月普查一次,村每半月,管护员每周巡查一次。出现自然灾害及管护重点区域发生情况,应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国防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制止损害、侵占或者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国防工程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整治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各业用地和进行经济建设或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和尽量避开国防工程,实在无法避开的要同国防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需要和不影响工程作战功能的要求。无论是单个划定,还是连片划定的工程,在距工程200米范围内和对工程作战功能受到影响的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采石、开矿、伐木、取土、建房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地方因经济建设,需占用、拆迁、报废或进入国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修筑建筑物、道路和水利建设等生产作业,建设或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市(地)或自治区以上职能部门的批准材料,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应以公函形式向军事机关提出申请,待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后,由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的上级军事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用途进行现地勘察,划定区域,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经费补偿事宜,双方签订协议(建设或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的上级军事机关),同时,建设或使用单位将补偿费交国防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事机关。严禁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进行以上活动。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在军事管理区附近进行修筑通信设施、修筑建筑物及其它经营性活动,必须经国家安全部门审查认定后,由军事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承担国防工程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具体位置、用途:未经国防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国防工程,禁止私自复制国防工程档案资料;除国防工程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进行摄影、录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工程内部,不得擅自对工程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当国防工程安全保密受到威胁时,国防工程管理单位可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国防工程的人员;?
    (二)对用于实施非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清除严重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的障碍物。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旗县市区人武部要按照《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定期对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实施质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报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工程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无损坏、变形和锈蚀现象,面漆完整,颜色统一;?
    (二)工程内部整齐、清洁,无堆积杂物、积水和坍塌;?
    (三)工程口部封闭完好,复土(砂、石)厚度不应少于50厘米,排水畅通,外部植被良好,伪装与背景协调,定位标志齐全;?
    (四)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完好。无开裂、下沉、坍塌、积水、堵塞。?


    第二十七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较重,工程分布相对集中的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组建民兵专业化维护分队,其主要任务是:每年在封冻和雨季前集中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搞好封闭伪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执行维护、抢修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辖区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可以从当地聘请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乡村干部、民兵或者其他人员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聘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推荐,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审批。经批准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其签定聘用合同,发给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证书,明确任务和要求。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防工程的正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军费开支,主要用于国防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国防工程普查和正常维护管理。各级军事机关对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应单独建帐,严格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禁止挪作它用。?


    第三十条   国防工程因自然灾害遭到损害和整治改造等特殊需要,应主要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解决,专项经费仍难以保障时,由军事主管部门商请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补贴:?
    (一)农村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工作量,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
    (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原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其他人员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由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职责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照所在单位的因公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参照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与危害国防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二)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显著的;?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评定全部达到优良以上的;?
    (四)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国防工程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国防工程内部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国防工程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防工程有关资料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军纪处分:?
    (一)破坏国防工程的;?
    (二)盗窃国防工程内部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国防工程秘密的;?
    (四)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防工程遭受破坏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危害国防工程、妨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乌兰察布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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