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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我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拟定的《昆明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明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会经费代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昆明市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不含云南省总工会直接收取的单位)。
  (二)对金融等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后,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收缴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
  (一)代收管辖原则地税部门按照“谁管税谁管费,税费同步征收管理”的原则,划分代收管理范围。
  (二)收缴基数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收缴基数,而不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2.全部职工:指机关工作人员、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内部退休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包括农民工)等。3.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收缴比例1.根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的40%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60%由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2.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待工会组织成立后,由市总工会将工会筹备金的60%划拨该单位工会。
  (四)收缴方式、时间及有关规定1.代收单位是指昆明市辖区内的地方税务部门。2.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采取按季或年度征收。其中月工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单位按季度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5、8、11月的1日至15日;月工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位按年度征收,缴费期限为次年1、2月的1日至15日。3.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填报《工会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到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缴费。4.从2007年1月起,全市工会统一采用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征收码。
  (五)检查1.2007年度以前未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由工会负责清理,2007年度以后对未申报或未据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含筹备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下达工会签发的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对催缴无效的,地税部门将情况反馈工会,由工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把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列入税务部门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中,与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加大对未缴纳工会经费及申报不实的缴费单位的检查力度。工会经费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工会经费通用完费证》),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据实扣除。如果只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工会经费通用完费证》)或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工会经费使用的票据
  (一)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工会经费通用完费证》。票据的用途、传递、管理,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地税机关使用通用票据征收规费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91号)的规定执行。
  (二)基层工会收到单位拨入的工会经费(60%部分)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收据的管理按全总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的规定执行。
  五、地税经费的提取和拨付昆明市总工会依据当年全市地税部门工会经费收缴额(扣除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及市工会需返还基层工会的筹备金)按有关规定安排地税征收经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征收经费拨付到对应的地税部门。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少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经地税查实,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对少缴部分按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按欠交金额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的司法解释规定,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工会经费征收及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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