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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办理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汽车进口控制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先导区管委会,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市经委、商业局、海洋渔业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商资统进函字[2003]28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汽车进口的实际需要,现将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汽车进口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我局自2003年7月7日起开始受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度汽车进口配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视轻重缓急确定企业进口配额数量,核发进口配额证明。 
  二、各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进口企业,并严格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配车标准进行审核。并补充如下: 
  1、优先考虑投资规模大,建设经营急需进口的企业。 
  2、优先满足高档次、大排量(2500cc以上)汽车的进口需求。 
  3、汽车进口口岸应按"就近进口"原则。如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实际需要,需另附转关书面申请,可申请在其它的汽车进口指定口岸报关。 
  4、各部门要切实了解企业进口实际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在汽车进口一个月内,提交行驶证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防止倒卖现象的发生。 
  三、企业申办进口配额证明需提供的专用申请表式、相关资料及办理程序,详见"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汽车进口配额须知"。有关事宜,我局已在www.china-dalian.com中文版上登载。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 
  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 
  (一) 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 
  (二) 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 
  (三) 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 
  (四) 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 
  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 
  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 
  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并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汽车进口配额须知 
 
  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汽车进口的实际需要,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有关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请汽车进口配额须先如实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配额申请表",并报其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先导区管委会)同意签章。 
  二、企业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数量、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经贸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配车标准。并补充如下: 
  1、优先满足投资规模大,建设经营急需进口的企业。 
  2、优先满足高档次、大排量(2500cc以上)汽车的进口需求。 
  3、汽车进口口岸应按"就近进口"原则。如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实际需要,需另附转关书面申请,可申请在其它的汽车进口指定口岸报关。 
  4、企业需保证在汽车进口一个月内,提交行驶证复印件交市外经贸局备案。 
  三、企业申请进口配额证明需提供下列资料: 
  1、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配额申请表"。 
  2、经年检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审批机关留存)。 
  3、加盖工商局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备查)、复印件(审批机关留存)。 
  4、企业"验资报告书"正本原件(备查)、复印件(审批机关留存)。 
  5、企业合同(章程)中列明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备查)、复印件(审批机关留存)。 
  6、由企业出据的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企业申请汽车进口配额,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委托汽车销售公司或进口商办理。否则,审批机关将不予受理。 
  五、企业在领到"进口配额证明"后,须在一个月内,持"进口配额证明"及有关申报资料到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时代大厦 10楼),申领"进口许可证"。为确保有限配额指标的使用率,逾期未申领的企业,将视同自动放弃,"进口配额证明"作废。我局将另行分配给其它急需进口的企业。 
  六、进口企业在申领到"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前,严禁对外签订购车合同,更不得提前发货闯关。否则,后果自负。 
  七、市外经贸局办理汽车进口配额证明程序: 
  1、市外经贸局在接到国家切块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汽车进口控制指标后,开始受理企业申请。 
  2、市外经贸局接到企业申请资料,并确认无误,根据指标总量和全市企业需求情况,在企业配车标准内,分轻重缓急,核定将向企业核发的进口配额数量,并通知企业。 
  3、市外经贸局核发进口配额证明,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迟,将及时通知企业。 
  4、市外经贸局核发进口配额证明,由相关审批处(计划财务处,外经贸大厦2609)具体工作人员受理企业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主管处长复审同意,报局领导签批。 
  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审批处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交电子申请,在国家上级机关同意后,印制进口配额证明,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生效。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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