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下放县(市、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从2007年1月份起,下放县(市、区)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前其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统筹外生活补贴、离休干部供热费、死亡抚恤金、遗属供热补助、体检费、电话费、房补、文艺费、乘车费、公用经费、特需费和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统筹外生活补贴、供热费、遗属供热补助、房补由县(市、区)财政负担;改革改制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并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