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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生活补贴等费用支出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 2006-12-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下放县(市、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从2007年1月份起,下放县(市、区)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前其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统筹外生活补贴、离休干部供热费、死亡抚恤金、遗属供热补助、体检费、电话费、房补、文艺费、乘车费、公用经费、特需费和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统筹外生活补贴、供热费、遗属供热补助、房补由县(市、区)财政负担;改革改制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并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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