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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推动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唱、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由于受经济全球化和工业现代化的影响,我省的文化生态也在发生着很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一些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各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面临失传危险。少数民族的传统手工艺、服装服饰、音乐舞蹈、神话传说、民歌等正在逐渐消失。因此,有效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青海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与特色,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使我省一批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充分传承弘扬,形成若干具有青海特色的文化遗产精品和品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体系。
  三、积极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普查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管理与研究,尤其是加大民族地区的工作力度,依法登记、建档。认真摸清地上与地下文物的存量、类别和分布底数,因地制宜地制定文物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依法划定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各地要建立完善必要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推动和改进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进行考古发掘等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三)积极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按轻重缓急,实施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要对文物“复制、复建”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与监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重视省、州(地、市)级博物馆、特色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和研究力度;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五)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六)健全文物执法机构。加快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量,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
  注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破坏的,要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其主要范围是: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族民间绘画、雕塑、剪纸、刺绣、灯彩等),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民族民间文学(包括民族民间神话、传说、史诗等),民族民间特色活动(包括民俗活动、节庆活动、传统游艺活动等),以及其它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08年底以前,对全省民族民间资源进行系统普查,基本摸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整理建档,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要建立国家、省、州(地、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审程序。
  (五)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确属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而面临濒危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
  (六)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扩大民族民间艺术影响,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馆、博物馆。
  (七)重视传承人队伍的建设,为传承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民间艺术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传承人,要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八)重视继承发展。全省各地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九)加强保护队伍建设。要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对民族民间文化有浓厚感情和热情的专业队伍,形成青海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人才库。
  (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六、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防止开发性破坏,也要克服封闭式保护,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保护好文化遗产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并实施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抓好落实。积极推动我省贯彻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等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都要逐步加大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力度,为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三)形成合力。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民族、宗教、旅游、国土资源、新闻出版、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并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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