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6]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汉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案卷评议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监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已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行政复议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对上述行政执法案卷,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评查内容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分的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依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管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七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案件承办人员自查、执法单位法制科(办)评查和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执法案卷的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工作每一年实施一次。
执法人员每年2月1日和7月1日前应分别完成上半年执法案卷的自查,各执法单位法制科(办)每年2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执法案卷的评查,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对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案卷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附在卷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九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每年对案卷评查进行综合分析,对被评查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制作本区域、本部门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案卷,本级政府应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本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成被评查单位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对连续两次案卷评查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责任人是具体办案人员的,由该行政机关对具体办案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
附件:《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申 请 与 受 理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扣3分 | |
2 |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告知的扣4分。 | ||
3 | 本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5分。 | ||
审 查 与 决 定 | 1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程序不规范的扣3分。 | |
2 |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未告知的扣3分。 | ||
3 |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 ||
4 |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 | ||
期 限 | 1 |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3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 |
2 | 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4分。 | ||
3 |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查行政许可所需时间通知书。未书面告知的扣3分。 | ||
听 证 | 1 | 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查行政许可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5分。 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扣3分。 | |
2 | 涉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5分。 | ||
3 | 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书写不规范或无听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扣5分。 | ||
变更与延续 | 1 |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未依法变更的扣5分。 | |
2 |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5分。 | ||
卷 宗 档 案 | 1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2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3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1分。 | ||
4 | 卷内材料有页号。 | 卷内材料无页号的扣1分。 | ||
5 | 装订整齐。 |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6 | 纸张无破损。 | 纸张有破损扣1分。 | ||
7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备 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而未依法实施的案卷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 计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