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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西安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125号

《西安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9日

西安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陕西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06〕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实施西安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以下简称“振兴计划”),努力为建设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一、振兴计划的实施范围
  (一)高陵县、蓝田县、户县、周至县;
  (二)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二、振兴计划的目标任务
  (一)山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每年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临潼区、长安区的山区乡镇中学(2 所高中23 所初中)招录师范专业本科生各1人,5年共 125人;
  (二)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工程。每年为高陵县、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的每个乡镇卫生院(163个乡镇卫生院)招录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1名,5年共815人;
  (三)乡镇农技队伍建设工程。每年为每个乡镇农技服务机构(144个乡镇)招录1名农技专业本科生,5年共计720名;
  (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工程。市、区县每年共选派100名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未经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生到村委会担任村长助理,进行为期一年的帮扶工作。每年招募5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进村、进社区工作;
  (五)支农、支教、支医工程。市、区县5年共选派1000名中级以上职称农技人员、教师、医生到乡镇支农、支医、支教等。鼓励取得医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六)学历教育工程。每年组织300名乡镇、街道办事处35岁以下、学历不达标的公务员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岗进行学历教育;
  (七)农村实用人才建设工程。每年培养、选拔农村实用人才1万人。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达到 15万人。
  三、振兴计划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
  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每年出资500万元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以下简称“振兴资金”),“振兴资金”和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合并成立市人才专项经费,每年列800万元,优先支持农村基层人才培训。同时,建立“鼓励社会、个人捐助,争取国外资助以及国际合作”的多方筹措投入机制。“振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监督使用,主要用于实施“振兴计划”。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资金,每个区县不得低于50   万元,配套用于农村人才队伍振兴工程。
  (二)创造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从医、从事农技服务的条件,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医疗卫生体制。
  1.清理清退代课人员和无从教、从医资格证人员。对全市所有的代课人员和无教师、医(护)师资格证人员,由教育、卫生部门全部予以清退。
  2.调整下派学历不达标教师。对区县以下高中未达到本科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初中任教或进行学历教育;对城镇和农村初中未达到大专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小学任教或进行学历教育。
  3.调整教育、卫生、农技队伍人员结构。对农村初中、高中、乡镇卫生院和农技服务机构编制定员外超配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区县人事局商教育、卫生、农业、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分流,并实行编制内教师、医护、农技专业人员及各类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工资资金总额包干的办法,财政只支付编制内教师、医护、农技专业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的工资。
  4.严格执行退休政策。对到达退休年龄的农村中小学、卫生院及农技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5.改革乡镇(街办)卫生院的医疗财政体制,加大财政对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投入力度,努力创造人才投身乡镇医疗卫生事业的机制与环境。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培养力度,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从医和从事农技服务。
  1.对招录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安家费奖励和生活补贴。对到农村中学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与区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签订5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万元,专科生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由市、区县各负担50%;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与区县人事局和卫生局签订6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医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由省、市、区县各负担1万元;专科毕业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贴5000元,由市、区县各负担50%。上述安家奖励费和生活补贴分别在省、市、区县各自资金中列支。
  2.对招录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区县财政统发工资。把招录到乡镇涉农机构、农村中学、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区县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由区县财政统发工资,确保这部分毕业生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对招募自愿进村、进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区县财政支付其部分生活补贴。
  4.建立助学贷款偿还制度。按照省政府“振兴计划”,对到农村基层从医并签订6年以上服务期限、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限的本科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申请,就业单位、区县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汇总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核实后从省“振兴资金”中偿还,每年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的20%,5年还清。
  5.设立“大学生到农村基层从医从教助学金”。除省上分配的每年每个区县助学金名额(约10个)外,我市每年在省内高校师范、医学专业各设立25个助学金名额(共计50名,平均每个县区5名),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家庭困难、有志毕业后回到本区县乡镇以下农村从医从教的在校本科生。资助生由区县人事局、教育局在本地生源中推荐,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市人事局批准。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与市人事局签订协议,从教服务年限5年以上,从医服务年限6年以上。助学金从市“振兴资金”中列支,由市人事局负责核准、划拨,市教育局协助高校加强对受助生的教育管理。资助生毕业后由市人事局负责派遣,区县人事局和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安置。
  6.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资助跟踪和定向(委培)招生政策。
  对各区县家庭困难、学业优秀的高中生进行资助,每年每个区县确定25名,每人每学期资助500元,费用从市、区县资金中列支。市、区县教育局配合学校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   面向基层招收的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市、区县资助的高中生首先纳入省上“振兴计划”定向(委培)招生范围。各区县人事局要根据当地的工作需要,确定定向(委培)生的专业和数量,经市人事局汇总初审后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每年将向社会发布招录定向(委培)生的院校、专业、数量以及委托的县和就业单位。招收定向(委培)生的院校、区县要与定向(委培)生签订专业培养、工作安置和5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定向(委培)协议,切实落实就业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助学金、助学贷款偿还、安家费和定向(委培)招生政策,每生只能享受一项。
  7.建立乡村人才培训制度。对招录到农村中学、乡镇卫生院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先分别由市教育局、卫生局组织为期3个月的培训和进修学习。同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村医生进行系统的在职培训。
  (四)建立科技下乡制度,实行对口“三支一扶”服务。
  采取按需选派、对口支援、定期轮换方式,每年组织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技人员、教师、医生到农村进行为期1年的支农、支医、支教和帮扶服务。市上5年共选派“三支人员”500人(其中农技人员250人,教师125人,医护125人),“一扶”人员300名;10区县5年共选派500人(其中农技人员250人,教师125人,医护125人),“一扶”人员200名。市、区县每年选派的“三支一扶”人员总数和专业,根据实施区县的数量以及选派人员的专业比例确定;市、区县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和城镇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所属单位“三支一扶”人员的选派。选派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原单位所有待遇不变,每人每年另行发放1000元交通费、2000元生活补贴,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费用由市、区县分级负担,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
  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以乡镇为示范基地,以高级职称人员为骨干。试点县2006年先各选派100人,其中,省上选派30人、市上选派40人、县上选派30人。按照工作要求,实行专业搭配,由县上编成10个组,每组10人,选择10个乡镇作为“三支一扶”示范基地,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市农业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基础教育、村镇规划、医疗卫生服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任务,与当地基础建设项目、产业化项目、引智项目、文化教育卫生、农业重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项目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相结合,实行捆绑式“三支一扶”,抓点示范,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要牵头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切实落实“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加强“三支一扶”人员到岗履行职责的考核。同时区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提供食宿、工作方便,组织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积极配合工作,确保“三支一扶”示范基地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对选派后不到岗以及不履行职责的“三支一扶”人员,追缴所发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在规定晋升职称年限内,推迟3年方可申请晋升职称。
  (五)加大学历教育力度,不断提升农村基层人才素质。
  从2006年起,逐年对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离岗学历教育。每年全市共计300人,平均每个区县30人。学历教育期满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考核为不称职,停发工资和福利津贴,发放本人原工资80%的生活补贴进行离岗学历再教育;之后仍未取得相应学历的,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辞退。对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全额带薪教育期间,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由省、市、区县各负担1000元,在各自资金中列支。学历再教育期间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对确因工作任务繁重,无法离岗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实行电大、函大等形式的在职学历教育。5年后,凡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务员和事业岗位上任职。
  各区县人事局负责确定学历教育人员并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汇总初审后报省人事厅。省、市、区县“振兴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人员给区县人事局划拨经费。市教育局负责根据省教育厅学历教育计划落实实施学历教育的院校。
  (六)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提高农村人才素质。
  各级组织、人事、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这条主线,依托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实施“一村一品”项目,重点抓好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种植能手、专业技能四支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市各区县每年重点培养3000名(平均每区县300名)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依托农校、农函大、农广校、农职校、林广校等每年培训农村实用人才5000名(平均每区县500名);通过支农专业人员传帮带,每年培养农民技术员2000名(平均每区县200名)。
  (七)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
  1.实行从基层为区县以上机关遴选公务员制度。按照省上要求,从2006年起,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一般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和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公务员中遴选。乡镇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一般在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大学生中遴选。对在基层履行完服务年限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给予特殊加分照顾。
  2.实行区县以上法、检两院补充公务员从基层遴选制度。从2006年起,区县以上法、检两院补充公务员一般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法庭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公务员中选拔。
  3.实行从基层为区县以上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制度。从2006年起,区县级以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从招录到乡镇、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的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到2010年全部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选拔。
  4.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到乡镇以下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的高校本科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高定一级工资,服务期未满离开的,取消高定的工资。
  5.建立职称评审导向机制。把在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的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今后教育、卫生、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者优先。
  (八)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为了确保高校毕业生能到基层一线工作,在乡镇事业单位可实行周转编制,数量视现有编制使用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到岗情况,由市、区县编制部门商市、区县人事部门确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用好人才,为人才到基层工作创造条件。建立“一把手”抓人才工作的考核机制,把人才的吸引、培养、稳定和使用作为考核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要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努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九)严格管理和考核。
  市、区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人事处(科)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加强对 “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享受“振兴计划”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由市人事局统一保管其毕业证原件并委托区县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协议不到基层工作或不严格履行服务年限的,列入本人不诚信记录,予以通报并在媒体曝光,退还全部培养、资助经费,并不得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对成绩突出的,各级党委、政府要进行表彰奖励。
  四、“振兴计划”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西安市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事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财政、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2006年,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我市确定蓝田县和周至县为试点县。市“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县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试点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要根据市上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后组织实施。2007年,在总结试点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4个区县,2008年扩大到7个区县,2009年扩大到全市实施   “振兴计划”的各区县,2010年充实提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导。
  区县是“振兴计划”的责任主体。实施振兴计划指导协调的责任在市,组织推进的责任在区县,实施落实的责任在乡镇。各区县要把“振兴计划”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任务,积极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区别情况,分类实施。
  由于我市各区县、乡镇之间自然条件、财政状况以及人才需求的差异,在实施“振兴计划”中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分类实施,统筹安排。各区县也要根据辖区各乡镇(街办)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省、市和自身资金的使用方案。调剂的资金主要用于扩大资助艰苦地区有志大学毕业后愿到本区县乡镇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的人员和提高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本科生安家费的标准。
  (五)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计划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并于每年12月中旬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组织检查验收后报市政府和省人事厅。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新要求,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是我市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实施“振兴计划”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我市农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真正把我市人才资源的优势转化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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