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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为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解决林业投融资难问题,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现提出我市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一、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条件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标的物。权属不清、存有争议、已抵押的森林资源和特殊公益林,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同时,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
  二、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方式和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以市场运作方式为主,同时鼓励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依法合作开展其他方式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市场运作方式和程序。该方式是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具体程序为,已取得林权证书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然后贷款人持林木资产评估书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贷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林木他项权证;金融机构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二)担保贷款方式和程序。本溪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及其他担保公司均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中心(公司)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具体程序为,贷款人在履行担保程序后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向担保中心(公司)出具相关文件;担保中心(公司)和金融机构对担保项目进行核实(含担保中心或担保公司对贷款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核实无误各方同意后,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担保中心(公司)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金融机构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担保中心(公司)收到金融机构放款通知后履行担保责任。
  三、构建林权抵押信贷平台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林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探索建立既方便金融机构拓展支林信贷业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又贴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农实际需要的林业信贷平台。一是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相关的配套改革,尽快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流转平台和林业信用协会,为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提供基础保障。二是根据《担保法》规定,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研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依托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和林业经营大户,成立林业专业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组织,逐步形成林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三是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和利率优惠等政策;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或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制裁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力度
  各县级人民银行要根据当前林业发展特点,制定对林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再贷款和窗口指导等各种货币工具,贯彻落实林业信贷政策,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产业发展;要做好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试点工作,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同时还要用好支农再贷款,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各商业银行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授权授信管理,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入,逐步提高全市林业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要根据林木资产质量状况合理确定抵押率,并尽可能地提高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70%;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五、认真开展森林保险工作
  各县应成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森林保险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在考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承受能力基础上,确定保险的费率和保额。要以林业企事业单位、造林大户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人为主要试点对象,逐步带动农户参与投保。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的意义和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的积极性,为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对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一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二要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等;三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银行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乱砍滥伐、火灾及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市政府成立本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局长、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行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市城市信用联社主任、省农村信用联社本溪办事处主任、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市分行行长、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行长、农业银行本溪市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本溪市分行行长、建设银行本溪市分行行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市林业局局长、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分管副行长、市林业局局长助理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市林权贷款工作政策制定、组织落实和监督评价;负责与市相关部门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负责收集、推荐贷款项目,推荐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人;负责做好贷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贷款的申请,抵押标的物的初审、评估,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申请及抵押物占用管理情况的收集等;负责建立市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出台市林权贷款工作激励和约束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本溪市林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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