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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6]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本市范围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本市财政补助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本市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本市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本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市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市及各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两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市级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各县(市)、区和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和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补助落实到位,市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市级财政不补助。
  (三)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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