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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
  (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解决行政争议能力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引发各类矛盾。
  (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
  目前,我市处于经济发展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市直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通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受理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工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关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一)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审理案件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又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
  (二)创新案件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可实行开庭审理,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积极探索完善案件审理听证、会审、会商制度。
  (三)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程序,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要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的监督意见。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制度建设的,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或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
  四、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做到专人专职,有专项办案经费,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与经费短缺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二)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行政复议人员在办案中做到诚恳耐心、热情周到、行为规范、清正廉洁。
  五、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制、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案件统计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考评体系。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强化各级领导在行政复议中的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本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负责签署行政复议律文书。对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领导干部要积极出庭应诉。
  六、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相应的接待室、阅卷室和听证审理室,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应设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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