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07]501号
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总局已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遵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2号)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核批准;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证书打印、延续及换证等相关工作;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发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汇总材料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食品部负责材料核准、组织审批前抽查、证书编号及审批材料上报总局食品司等相关工作。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从2007年8月1日起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编号,已持原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编号)的生产企业要重新申请换证。各区县质监局从即日起受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原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编号)2009年1月1日之前到期的,将按延续及换证程序办理;2009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可免实地核查、产品发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将保持原证书有效期(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3年进行调整)。
三、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在此期间原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自2008年7月1日起,持有原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编号)的企业未换证的,将被禁止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对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关规定及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各项制度规定。相关工作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各区县质监局要落实好具体的监管责任。
注:2001年11月23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已废止。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