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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的统一部署,拟于2007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的基础上,围绕当前存在的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等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通过采取专项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树立天津产品的良好形象,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场(户),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水产品等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过的出口生产企业等。
  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由市农委牵头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对生产领域加工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7〕18号)精神,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落实分类监管,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对冷冻饮品、桶装水、月饼、肉制品等重点行业加大风险监测,通过监测发现问题,重点跟踪整治,开展专项治理;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查处。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完成摸底建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
  (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要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行动,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品店、小食杂店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经营者履行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进货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农产品、水产品、猪肉及其制品、干果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整治药物残留、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掺杂使假、无检疫检验证明等问题。在国庆节等节日期间,重点整治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经销“三无”、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实现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使乡镇政府所在地等地区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对餐饮消费安全进行专项整治。要全面推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开展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落实卫生许可证明示制度,严厉查处超期、超范围或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强化自身管理,严厉查处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餐饮具消毒和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餐饮业食品及原料采购验货和索证登记制度,严厉查处非法采购或使用未经索证、标识不全、过期或变质食品及原料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市区和农村城镇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问题;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的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持证率达到100%,餐饮具消毒和保洁监督检查合格率达100%;食堂及餐饮经营单位原料的索证合格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率达100%。
  (五)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产品;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对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对企业擅自变更工艺和处方行为予以查处;规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处方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要求组织生产;加强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认证后监管检查,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出租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全面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向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到今年年底,全面掌握我市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总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文号数据库;清除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完成率100%;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大的产品;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成率100%;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通过向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消除质量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六)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对猪肉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同步检疫制度的落实,检疫证明要注明生产企业,严禁为非定点屠宰猪肉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和加盖合格印章。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准调运,不准进入流通和屠宰环节;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对从事猪肉销售的批发零售市场、商场和超市、专卖店进行严格检查,实行索证索票、进货验货、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市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场日常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到今年年底,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全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对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针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行为,大力开展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经营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切实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
  (八)由天津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对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明显提高其自检自控能力;通过口岸严格查验,有效扼制逃避检验检疫等违法违规行为;进出口企业和报检代理企业守法诚信意识明显增强;认真落实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和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牢固建立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监管链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走私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加强对出口工业品的检查整顿,重点针对出口玩具、自行车、小家电等产品进行检查清理,牢固建立出口工业产品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链条。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货证相符,使出口产品合格明示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使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状况和本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辖区或本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层层分解任务。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部门较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各监管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公安部门要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提供警力支援,震慑违法犯罪。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监督管理责任制,各项整治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成效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监察机关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的行为。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创新监管模式,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推动相关信息化建设,加快企业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工作步伐,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加强对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探索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新机制,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充分展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树立我市产品质量的正面形象,全面展示我市加强质量监管、推行以质取胜战略的措施和成效,形成强势舆论氛围;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重要问题深度报道等形式,形成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撼力、威慑力;通过广泛宣传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鼓励先进,引导消费。
  (六)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畅通。要尽快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面对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尽快调查、尽快公布查处结果,让群众放心。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本辖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并及时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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