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精神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7]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无疫区优势,全面稳定、持续地发展我市生猪生产,稳定市场猪肉供应,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
  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市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市政府按每年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2007年补贴在8月15日前完成。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要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能繁母猪的调查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全市能繁母猪的数量。市财政局要做好能繁母猪补贴资金计划,保证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积极推进生猪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我市是全省生猪保险主要试点地区,各区、有关单位要抓好此项工作,为全省的生猪保险推广摸索行之有效的经验。市农业局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和养殖户、场,通过建立保险制度,有效降低生猪养殖和繁育母猪的风险,鼓励发展生猪、能繁母猪生产。保费按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比例落实,并根据省给予我市的保险额度,按照自愿投保的原则执行,额度用完为止。各区、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生猪、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以防范疫病、自然灾害等风险。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我市猪苗供应一直存在缺口,市农业局要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要增加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种猪场的土地使用按《海口市畜牧用地优惠办法》执行。对在我市兴建生猪养殖的规模场、企业特别是带动农户发展养猪的企业,给予建设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四、建立生猪出岛、出口及加工的奖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及加工的积极性,在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拿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生猪及其产品出岛、出口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和加工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申报出岛、出口的企业、养殖场、养殖户经农业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由财政部门核准。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市农业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全市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各区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以“政府扶持、企业参与、农户为主体”等方式引导农民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每年按市财政50%、区财政和建设单位分别负担25%的标准配套200万元,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市农业部门要负责建立和完善生猪公共防疫服务体系等工作。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和注射疫苗等其他费用,除中央、省财政拔款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村畜牧兽医员工作补贴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对因防疫注射疫苗造成应激反应死亡和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由市财政负责对养殖户(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当时价值确定。市农业局年初要将疫苗经费、动物免疫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经费、注射疫苗工作经费、应急经费、注射疫苗造成应激反应死亡补偿、无害化处理、免疫器具、免疫票证等动物防疫经费作出预算,报市政府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补偿,由市农业局及时报告,追加专项经费给予补偿。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供应。市、区农业部门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优先保证曾发生可疑疫情、不明原因死亡的地区及养殖密集、与其他市县毗邻地区的疫苗供应,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重点调拨。要加强对疫苗运输、保管、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冷链运输体糸建设,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七、建立猪肉储备体系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做好国家在我市的生猪活体储备猪场建设的基础上,增选一批上规模、管理好的猪场,建立我市生猪储备体系。储备量1万头左右(相当于海口市7天的消费量),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特别是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储备体系应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市政府对储备体系的猪场实行补贴扶持。
  八、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部门和保险机构要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提供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
  九、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质监、商务、工商、物价、农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组织力量经常性到市场了解情况,了解每天的生猪定点屠宰情况,随时掌握猪肉市场供应走势。加强对屠宰场的管理,严格规范屠宰行为,提高放心肉的生产质量,杜绝病害肉从定点屠宰场出场。打击生猪私宰,重点打击私宰钉子户。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格查处价格垄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十、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上报,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市农业部门负责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与预警。市商务局负责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成本的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十一、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市民政局要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助金16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助金9元。
  十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各新闻媒体的工作。要求各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面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看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十三、各级政府要加大生猪生产工作的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品种改良、母猪猪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贷款担保和贴息、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各区政府要按我市产业布局,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大型生猪养殖场、农村养殖小区的建设,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
  十四、加强对生猪生产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领导,成立我市生猪生产与销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
      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吴成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
      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
      何子平(秀英区常务副区长)
      李世高(龙华区副区长)
      何启明(琼山区副区长)
      何国英(美兰区副区长)
      吴明宪(市发改局调研员)
      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
      顾 贫(市农业局副局长)
      司家华(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建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
      林诗光(海口质监局副局长)
      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云中(市统计局副调研员)
      徐自力(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顾贫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紧急情况时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98-68593046。
  各区、发改、财政、农业、商务、工商、物价、质监、统计、民政、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在市生猪生产与销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要在8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市生猪生产与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