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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采取措施稳定蚕茧收购秩序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1-02 生效日期: 1991-11-02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为防止你省蚕茧生产经营“一少就抢,一多就压”的局面再次出现,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建议你省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蚕茧收购秩序。 
  一、重申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一九八九年《关于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精神,采取必要手段,督促所辖地区及其有关部门顾全大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国家政策。 
  二、由省政府出面,召集外贸、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蚕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 
  三、每年春、秋两季蚕茧收购之前,省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到蚕茧主产区及其毗邻地区进行协调、督促,必要时可召集有关地区政府领导共同商定收购工作计划,层层落实,各负其责。哪个地区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地区的责任,对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四、对蚕茧收购中发生的非法经营、抬价抢购等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严肃查处。对抗拒检查、违法情节严重、包庇纵容违法者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包括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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