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厦翔政办[2006]74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和使用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翔安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翔安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巩固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区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继续打击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改造土制起重机械行为,进一步有效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的要求,制定我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我区成立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
  组 长:戴运动(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黄加放(安监局局长)
      陈达龙(质监三分局副局长)
  成 员:王思想(国土房产分局)
      陈书东(新店镇)
      黄志峰(马巷镇)
      洪剑锋(内厝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陈达龙(质监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叶水良(安监局)
      叶再洲(国土房产分局)
      刘学武(质监三分局)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监三分局,联系人:刘学武,联系电话:7313959,传真:7316959。
  二、整治工作目标
  查清和掌握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整治工作任务
  从今年11月份开始,用近10个月时间完成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杜绝无证使用,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桅杆起重机行为,堵住非法生产的源头。
  四、整治要求
  (一)质监部门负责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
  1、无证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桅杆起重机必须符合《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 681―2006)标准要求,经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后,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
  2、对整改(检验)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质监部门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列入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质监部门应对其使用的无证桅杆起重机进行逐台核实,并责令限期按整治要求第(一)款第1点规定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检验)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将相关情况汇总并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此类企业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不予通过,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区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坚决实施关闭,取缔其使用的桅杆起重机。
  (四)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后新增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桅杆起重机。
  对整治中发现的非法制造、安装、改造桅杆起重机行为,质监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堵住土制起重机械生产的源头。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11月)
  成立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普查整治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
  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整治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查清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和分布,逐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每月5日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报告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并填报《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进度表》(附件2)。
  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必须认真核对每一台设备,填写《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整治登记表》(见附件1),不能单凭使用单位口头汇报,确保整治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
  整治过程应做实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区对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整治结果,各镇(街、场)要予以确认,特别是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分布、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跟踪督查。
  (三)验收阶段(2007年6月)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应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于2007年6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质监局,并做好市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方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区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具体行动,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今、明两年区、镇(街、场)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项目。各级政府要切实把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迅速在全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桅杆起重机的意义和重要性,及时追踪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检验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公开电话、举报信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使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桅杆起重机行为,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开展。
  (三)加强协调,积极配合。质监、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质监部门根据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提供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严格按方案要求做好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桅杆起重机行为;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工作,桅杆起重机整治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安全许可证》;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四)做好服务指导、跟踪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整治工作中,应采取“疏堵结合,以堵为主,集中整治,加强服务指导”的方针,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质监部门应加强巡查,认真执法,使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械以及其他特种设备应当主动申请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五)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对策。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积极引导群众使用规范的桅杆起重机,为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