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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6]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加强城市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推进和谐辽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发展我省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将其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06年末,全省各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工作。
  ――到2008年末,全省各市城区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设置与定点工作,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到2010年,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50%以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各市政府批准,报送省卫生厅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3―10万服务人口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服务人口在3―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足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打破街道办事处行政范围,按3―10万服务人口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国家有关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目前已审批执业,但未达到国家新颁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于2008年10月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老年病院、护理院、各类医务所(室)、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使城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各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城区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度试点,探索建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的工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接受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业务指导。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接受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的基层组织,要坚持公益事业性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服务模式,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各医学类高等院校要创造条件设置全科医学、家庭医学、社区护理学专业,加强全科医学、护理学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设置全科医学必要课程,完善临床教育和社区实习,组织医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见习或实习。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要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全科医学研究生教育。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及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2010年前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各市要于2007年5月前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计划,对已经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发《全科医学岗位证书》,并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各地在开展岗位培训的同时,要在全省统一安排下积极地推进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工作,探索相关配套政策和培养模式,争取于2008年前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制度。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体现全科医疗服务模式以及防治结合特点的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2008年前,沈阳、大连各建立4个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其他各市分别建立2个示范基地。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
  各地要制定配套政策,吸引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医院的优秀人员和离退休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
  各市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对口支援。支援方式可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以组织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或任职服务,亦可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或参加学术活动。二级以上医院及相应预防保健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3个月,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6个月。
  (九)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内部运营机制。各市、区(市)政府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沈阳、大连等有条件的市可选择1个区或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各市、区(市)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财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按照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通过实行绩效考评,核定财政补助。原则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按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0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
  (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辞退,以保证服务质量。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监督。
  (十一)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精神,切实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并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二)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城市和社区要依托卫生系统现有的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信息系统一体化。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三)各市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并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建和改扩建居民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到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中,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四)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市、区(市)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市、区(市)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省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给予必要支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市、区(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十五)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认真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参保人员社区就医的实际需要,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通过降低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到2007年末,全省力争8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价格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医学类院校开设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并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同时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残联负责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协调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聘任办法和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确保规划落实。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十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市、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层层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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