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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306线乐山金乌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 2006-11-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交发[2006]55号

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S306线金乌段公路改建工程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乐市交[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306线金口河至乌斯河段,经省计委川计交邮[2000]358号文批复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73号文批复为峨眉至金口河公路的延伸段,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全长141.9公里。金河口至乌斯河段长31.9公里(乐山段16.7公里、雅安段15.2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4]226号、交路工[2005]52号和交路工[2005]120号文批复概算总投资为7747.97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3942万元(省补助3692万元、国债250万元),有偿投入为3805.97万元。该工程已交工验收,经审查,同意该段按政府还贷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银行贷款。
  二、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19号文要求,该段路收费工作由乐山市交通局实施“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管理。
  三、该路段不新设收费站,其试行收费标准按一类车6元/车、次,由乐山金口河收费站(K113+030M)统一收取,不再新增收费人员。该站收费标准调整为:
  ┌────┬──────┬─────┬─────┬─────┬─────┬─────┐
  │线路名称│    车型│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    │  标准  │     │     │     │     │     │
  │    │站名    │     │     │     │     │     │
  ├────┼──────┼─────┼─────┼─────┼─────┼─────┤
  │ S306线 │金口河收费站│  13  │  24  │  39  │  52  │  65  │
  └────┴──────┴─────┴─────┴─────┴─────┴─────┘
  注:(一)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成组(捆)大型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类别通用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类别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八)拖拉机按核定吨位计量分类收费。
  (九)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十)20-30座客车临时降低一个类别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由三类车型降为二类车型,实施时间至2009年4月9日止。
  四、试行收费时间从2006年11月18日至2009年5月17日止,工程竣工后有按有关规定申报正式收费。
  五、收费范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经省批准的其他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乐山市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
  七、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纳入乐山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公路日常养护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专项支出年度计划由市交通部门按项目编制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核批,严禁超支挪用。
此复。
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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