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z2007?{22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