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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市政府决定,2007年在各县(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做好这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农村实际,建立符合农民意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方便百姓就医用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护农业生产力,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幸福指数。
  二、主要目标
  (一)2007年1月1日,全市17个县(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均参合率不低于80%,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
  (二)同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17个县(市)五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到100%。
  (三)基金筹集顺利,报销程序简捷,信息公开透明,实现信息数据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参合农民满意度较高。
  (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卫生人才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农村卫生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目标。
  (五)农民健康素质有所提高,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初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目标。
  (六)基金管理严格,运行安全,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实现“以收定支,钱帐分离,封闭运行,合理补偿”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2006年11月20日前)
  市政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市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扶贫、审计、药监、文化、广播电视、教育、人事、计生、物价、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市)建立相应制度,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物价、民政等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并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同时,成立由纪检、物价、审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成立经办机构(2006年11月25日前)
  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经办机构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具体业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办机构要配备必要房屋、设备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实现“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管理”五个到位。
  (三)做好基线调查(2006年11月28日前)
  按照基线调查的技术要求,全面掌握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情况、医药费用支出情况等基础数据,测算补偿方案基本数据,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原则,合理确定起付点、封顶线、补偿比和诊疗目录。按照《河北省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要求,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案,既要防止基金结余过多影响农民受益,也要防止基金透支问题发生。各县(市)要在11月28日前制定出完整的补偿方案,上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复。
  (四)确定定点医疗机构(2006年11月30日前)
  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标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选择服务优良、环境优美、价格适宜、效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约束定点机构的诊疗行为。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拒绝和歧视本县区域内的中医机构、民营机构和专科医院,严格依照标准进行准入管理。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正式对外公布,并挂牌明示,利于农民识别,方便农民就医。
  (五)做好人员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2006年12月10日前)
  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乡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熟知基本政策,熟悉基本程序,能够解答农民群众的咨询。对经办机构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做到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熟知各项管理要求,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宣传发动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法、报销范围和可以享受的待遇,消除农民的疑惑和不解;对不愿参加的农民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和知情选择告知书等形式,将政策精神宣讲落实到每家每户,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做好基金筹集工作(2006年12月25日前完成)
  要严格执行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的标准进行基金筹集。对五保户、特困户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进行全额资助,保证参合率达到100%。尊重农民个人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坚决杜绝农民缴费垫付现象发生。要对代缴行为进行规范,必须履行一定程序方可操作。要保证农民一户一票,一票一证,给参合农民家庭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给参合农民发放统一制作的医疗证。
  (七)加强基金监管(2006年12月28日前)
  各县(市)财政部门依照政策规定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做为代理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管理。要坚决执行合同管理制,各县(市)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与代理银行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保证基金安全。要严格落实基金“封闭运行,钱帐分离”要求,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补助,不发生挪用、贪污、浪费等问题。
  (八)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2007年1月1日前)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尽快构建信息管理平台。经办机构要配齐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开通网络传递信息功能,签订软件服务协议,启动业务操作人员培训工作和基础数据录入校对工作,力争2007年1月1日全部实现网上审核报销和信息公示,实现业务数据准确,业务流程快捷的目标。各县(市)必须保证县级定点机构在2007年1月1日达标运行,真正实现“出院即报”,提高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工作由市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领导组织实施,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工作分工包干责任制,由有关部门分包13个县(市),确保2007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县(市)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认识推广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和指挥调度。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的工作格局,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要建立领导干部层层包干制度,指导各级干部深入基层调查摸底,狠抓落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方案,将各项工作做细做深做实。
  (二)明确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要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全力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县(市)要明确责任目标,将工作任务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标准,按照“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全力做好每一项工作。市卫生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成立技术指导组,及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各县(市)规范运作。市财政局要负责安排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出台相关基金管理规定,开展基金专项检查,保证基金足额进入专户管理。市民政局要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工作,落实救助资金来源,支持五保户、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农业局要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资和基金管理监督。市广播电视局要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力度,营造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舆论环境。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事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扶贫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密切合作,全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
  (三)建章立制,严格奖惩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周报制度和月报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启动前,各县(市)每周将工作进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编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简报》。2007年1月1日以后实行月报制度。要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每季度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各县(市)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半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评估小组进行一次评估,审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建立工作问责制,对违反政策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对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评价。制定县级经办机构人员、房屋设备的基本配置标准,保证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奖惩机制,每年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对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各县(市)也要相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职责意识,明确奖惩,抓好落实。
  (四)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加快乡镇卫生院的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要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边、穷地区的医疗空白点问题,满足参合农民就医需要。要加快运行机制改革步伐,搞活人事分配制度,增强基层卫生机构活力。要加大卫生支农力度,提高基层机构的服务水平。要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队伍基本素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与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有机结合,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查漏补缺,争创先进,尽快达到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提出的七项要求,全面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让农民就近享受到适宜的服务,节约合作医疗资金,体现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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