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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把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开创我省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巩固,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进一步完善民族乡(镇)、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的“路、水、电、气、医、学”等基础设施。“十一五”末,实现民族村村村通柏油路,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40%以上的农户用上清洁能源,40%以上的民族村建成环境友好、生活富庶、舒适的生态村。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民族乡(镇)和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形成明显的产业特征。少数民族龙头企业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不断壮大,初步形成龙头带动经济发展的“辐射圈”和“产业链”。与中西部省区的经济合作不断加强,省内东西部民族经济实现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村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就业和创业能力普遍提高。
  --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巩固我省民族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民族教育现代化进程,确保民族教育与全省教育同步或优先发展。“十一五”末,少数民族小学、初中适龄人口毛入学率分别保持在99%、98%以上;初中三年保留率保持在98%以上。全省50%的民族中小学达到省定一类中小学内部设施配套标准。少数民族学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
  --全面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和卫生事业。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为核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强体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十一五”末,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设有文体设施、民族村居设有文体活动室,村村通广播电视,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目标,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00%,少数民族农民参合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机制,改善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十一五”末,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占在业人口比重比2005年提高0.5%。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6〕18号),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市、1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齐少数民族干部,逐级分批培训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率100%。
  --进一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民族法制体系更加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普及。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积极营造各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民族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社会保障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十一五”末,省、市和少数民族万人以上的县建立民族团结促进会。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民族工作信息网络,民族村居基本实现民主制度化和管理法治化,80%以上的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达到文明乡村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确定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发展战略,实现区域重点突破。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千人以上的重点乡镇作为“十一五”期间我省民族工作发展的战略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协调有关方面,在安排农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倾斜,在项目立项、开发、推广等方面优先考虑,在财政、信贷、扶贫等方面重点扶持,使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得到率先发展,实现区域发展的重点突破。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政策。省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增加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投入。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的信贷需求,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支持民族中小企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少数民族事业建设,帮扶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实施“四项工程”,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重点帮扶工程”。发挥政策优势和工作协调优势,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分级推动”的帮扶工作机制,继续在全省开展少数民族重点帮扶工程,重点解决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的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问题。各级对口帮扶工作应重点纳入民族村,优先安排民族村进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范围。大力推行开发式帮扶和产业化帮扶。倡导和鼓励民族村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到经济效益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对口联系制度、项目帮扶制度、工作责任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等长效帮扶机制。发挥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等工作协调机构的职能和作用,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帮扶工作。保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逐年增加,搞好资金配套。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努力解决少数民族贫困问题。
  --实施“龙头带动工程”。坚持以政策培植经济龙头、以龙头带动经济发展的思路,不断培育和壮大少数民族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和市场资源优势,引导企业辐射带动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经济发展,推动中小民族企业进入龙头企业产业链条,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吸纳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承接少数民族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转移,形成龙头企业带动中小民族企业发展的“产业链”和推动区域民族经济发展的“辐射圈”。培育和打造鲁西黄牛、奶牛和小尾寒羊大型市场,推动鲁西黄牛、奶牛和小尾寒羊的养殖加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变传统优势为产业优势。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传统养殖种植加工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发挥我省清真食品产业的信誉和优势,培植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优势的清真食品龙头企业,不断扩大产品出口规模和效益。积极探索我省与中西部省区合作的有效途径,引导少数民族龙头企业在人才培训、资源合作,招商引资、市场开发等方面寻求与民族地区的合作意向,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我省民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智力支持工程”。制定和实施民族经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提升指导工作的科学决策能力。开发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加强农村少数民族人力资源建设,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创新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规划,搞好农村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升少数民族劳动力的创业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的实施,积极探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的农村科技服务新机制、新模式,使先进技术成果为少数民族群众增收和民族企业发展发挥有效作用。
  --实施“信息服务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和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服务工作,普及信息化基础知识,提高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信息化意识和水平。建立科学的调查统计机制,建立民族工作信息直报点,及时了解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全面掌握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动态信息。以省民族经济信息网为依托,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服务功能,为少数民族提供便捷、有效的信息服务。
  (三)完善民族教育体系,促进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从幼儿教育、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到成人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对少数民族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并搞好配套落实,进一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落实完善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惠政策,积极争取高等院校尤其是民族院校增加在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计划。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技能型实用人才培养和农村职业教育为重点,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实验基地建设计划”,积极推进与西部民族地区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继续做好我省对西藏新疆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民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济南大学、济南师范学校民族师资班,逐步扩大招生规模。优先安置师范类院校毕业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到民族中小学任教,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到基层民族学校定期挂职任教,并在选优评先等方面给予照顾。搭建以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为依托的民族教育理论研究平台,推进民族教育理论创新。
  (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挖掘和保护工作,鼓励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的文化、艺术、影视作品。把实施精品战略与在城乡培植和推广“文化大院”相结合,加快文化普及和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的培养。加强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居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的乡文化场所、村文化活动室。搜集、整理和保护少数民族古籍,做好民族史志工作。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大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大力提升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努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开展经常性的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挖掘、整理和创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建立一批培训基地,构建普及推广工作机制。发挥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的平台作用,在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乡镇、社区、企业、学校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不断提升我省少数民族体育竞技运动和健康水平。
  (五)加强培养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批少数民族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骨干。充分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培训主阵地作用,办好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拓宽培养选拔渠道,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拿出适当职位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培养计划,坚持备用结合,重视培养选拔基层少数民族干部。重视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在招考国家公务员和选调生时,要注意录用少数民族干部,保证各级机关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党外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完善民族法制体系,提高民族工作依法行政能力。以“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为契机,深入进行民族法制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认真搞好《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0号)的修订工作,按照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要求,搞好配套规章的立法工作。努力完善民族法制体系。不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手段,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七)构筑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5〕3号)要求,进一步构筑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制保障、帮扶、责任追究等八项长效工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命名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激励机制,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加强全省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深化依法治理,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法制意识和知法守法的素质。建立民族关系监测系统和预警机制,坚持和完善排查民族方面不稳定因素报告制度,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各种矛盾和纠纷。完善我省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实行处置民族问题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各级爱国宗教团体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在协调民族关系、调处民族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全面开展面向散居少数民族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按照《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要求,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等实际问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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