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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10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除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外,我省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二)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 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可适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一)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二) 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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