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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 2007-09-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7]26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走出去”跨国投资经营已越来越普遍。据我省外经贸厅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省审批并参加年检的“走出去”企业已达到236户,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282户。“走出去”企业和境外投资经营的快速增长需要各级税务机关为其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保护企业境外投资利益,同时也要求我们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为加强我省“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以下称《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述境外投资经营包括
  (一)跨国经营: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场所或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投资:我国企业在境外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事股权投资、贷款、提供担保、租赁、提供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投资活动。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
  为“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税收服务,是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要求,也是服务于“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的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税收服务的意识,重视宣传解释,及时提供税收辅导,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一)设立专栏为企业提供税收指引
  总局和省局已分别在门户网站(总局www.chinatax.gov.cn; 省局外网www.fj-n-tax.gov.cn,内网81.16.16.42)开设了《“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专栏,介绍国内、外税收政策及国际税收协定知识,内容不定期更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税收指引。各地税务机关可引导企业访问查阅专栏的有关内容。
  (二)宣传境外投资相关税收知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举办税企座谈会、政策咨询会或培训班等形式,召集“走出去”企业,对其宣传税法和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提高企业维权意识。
  (三)深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经营税收辅导
  税务机关要主动介入,到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交流,具体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发展情况和纳税情况,了解并解答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涉税问题尤其是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享受情况。
  (四)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规定予以开具。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如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遇到税收争议或遭遇歧视待遇,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的规定,引导企业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
  三、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管理
  “走出去”企业作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其在境外投资经营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源管理,注意工作方法,本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和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原则,使管理和服务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一)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税务档案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密切联系外经贸、外汇、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获取“走出去”企业及境外投资经营的信息,通过深入企业调查,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从而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务档案资料。
  (二)正确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
  1.适用税种。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以前,内资企业境外所得与企业境内所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境外所得与企业境内所得合并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适用税率。境外所得应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适用本企业境内所得所享受的减低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在多数情况下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应分别核算境内和境外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所得,准确计算企业境内和境外的应纳所得税额。
  4.境外税收抵免。企业抵免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内资企业境外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规定计算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境外税收按照外资税法及我国与境外投资经营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计算抵免。
  (三)根据需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
  为防止偷漏税,各地税务机关如对企业境外所得或纳税情况等有疑问,可以按照情报交换程序向对方国家税务局提出专项情报交换请求。
  (四)开展一次“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检查
  按照《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为了加强境外投资经营税收管理,完善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政策,请各地税务机关在今年内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征管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1.要求以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税收档案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逐步规范“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登记、申报和管理制度。
  2.结合检查开展调研,发现“走出去”企业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省外经贸厅向我局提供了历年审批并参加年检的“走出去”企业名单(请到“省局FTP/外税局/税政科/走出去”下载)。对其他未经省外经贸厅审批而“走出去”的企业,各地在日常税收管征中要多加留意,一并纳入税收管理。
  四、我国内地企业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经营,比照本文规定执行。
  五、本文件作为内部管理的依据,请结合《意见》规定一并执行。
  请各设区市局于2007年10月20日前向省局(国际税务处)报告至报告期的本文执行情况(包括服务、管理、检查情况和调研意见)。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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