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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一览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182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一览表》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5日
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一览表

  为加快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各有关单位任务分解如下:

序号 工作任务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1 深刻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观念;加强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各项内容落到实处;用3到5年时间,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在设施设备、生均经费、师资队伍和办学水平等方面的优质均衡发展。 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信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人口计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国资委、残联,各区政府,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 实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定责任书,限期完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自职权范围内落实本《意见》规定的行政问责对象。 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信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人口计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国资委、残联,各区政府,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 制定并实施全市统一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4 制定并实施全市统一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 市财政局、教育局 各区政府
5 按标准为所有新建学校一次性配置设备设施;尚未达标的学校限期达标;全部学校达标后,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新的标准。 各区政府 市财政局、教育局
6 根据年度财力增长和教育发展需求的实际,确保年度预算内教育投入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和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市财政局 各区政府 市教育局
7 宝安区、龙岗区安排专项经费用于96所原村办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各区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区创建初期兴建的一批低标准学校的改造和扩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按《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改造投入实施办法》实施。 各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8 市统筹教育费附加收入,主要用于促进全市中小学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9 研究制定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高起点教育发展规划,并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学校布局。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各区政府
10 根据城市开发建设和人口规模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深圳市基础教育布局规划》,并根据规划留足义务教育发展和学校布局调整用地;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要优先考虑和尽量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用地达标;确因用地条件极其紧张不能完全按照标准安排学校达标用地时,应当首先保证满足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需求;完善学校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市规划局 市教育局、国土房产局
11 全市公办学校按照在校生数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和配置专业技术岗位,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配置大体均衡。 市人事局 (编办) 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12 建立在岗教师轮岗交流和对口帮教制度,公办学校在岗教师评聘高级职称职务,应当有在相对薄弱学校对口帮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各区政府
13 完善校长、名师、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评审、管理等制度,提高校长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各区政府
14 成立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暨教师继续教育学院,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教师继续教育基地。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
15 设立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资助经费,启动市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16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师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市教育局 市残联,各区政府
17 创新师范教育模式,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培养优秀人才。 深圳大学 市人事局、教育局
18 加强教育资源库建设,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全市共享,提高教育资源库开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市教育局 市科技信息局,各区政府
19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深化高中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信息公开,保障义务教育入学和中考招生的公平、公正。 市教育局 各区政府
20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规定,有计划地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实施《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逐步建立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21 积极支持实力雄厚的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民办学校特别是优质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22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诚信守法的民办学校;受市、区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协议拨付相应的补贴。 市教育局 各区政府 市财政局、民政局
23 建立公、民办学校对口帮带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学视导制度。 市教育局 各区政府
24 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专项评估。 市教育督导室 各区政府
25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高中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26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市教育局 市物价局
27 制定有关办法,开展现有民办学校国有教育资源的评估、审计。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审计局、法制办、国资委
28 加快全日制普通高中建设步伐,高中建设要全市统筹,合理布局,均衡优质。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
29 创建广东省示范性高中。 市教育局 市教育督导室
30 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教育局 联席会议有关部门
31 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完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建立工学结合的半工半读制度;全面实行双证制,推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积极探索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横向贯通、纵向衔接的机制,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 市教育局 市劳动保障局,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2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高中,民办高中的设置参照公办高中的标准执行,其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市情适当调整,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给予优惠。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
33 民办高中课程改革、学校评级、招生等与公办高中同等对待;实施公办学校带动战略,帮扶带动民办高中创办优质学校,推动公、民办高中均衡发展。 市教育局 各区政府
34 严格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入学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产局、人口计生局,各区政府
35 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杂费或由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
36 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改善残疾儿童参与学校学习生活的条件;旧校改造和新校建设要为残疾儿童创造无障碍环境,教学中要视条件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特殊服务。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37 严格义务教育学校课程管理;制定有利于促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市教育局 各区政府
38 完善学校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市教育局 各区政府
39 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考评、选任和学校评估的核心依据。 市教育督导室 各区政府
40 对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政,督政结果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41 对于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一律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市监察局、市教育督导室 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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