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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 2007-12-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阿府办函[2007]3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川办发〔2007〕7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现结合我州实际,就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小作坊的界定
  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界定小作坊的监管范围。
  (一)食品小作坊不受企业人数的限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照经营范围应一致);有固定的厂房、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生活区与食品生产加工区分离;生产加工区应保持清洁,不饲养动物;具备基本的消毒、采光、通风、反腐、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食品生产用设备、工具器具及包装物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定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有产品标准、固定的工艺流程和质量验证制度;食品经检验不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二)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饮料、矿泉水、纯净水、冷冻饮品、葡萄酒、白酒(液体)、啤酒、方便面、罐头制品等高风险食品必须获得“两证一照”,不得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范围。
  (三)食品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企业必须获得“两证一照”,不纳入小作坊监管范围。
  (四)市场现做现卖的属流通领域,不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范围,但兼有预包装销售活动的除外,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范围。
  二、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按照食品小作坊的界定原则,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全面清理,对证照齐全、满足基本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记造册,报请政府同意后,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目录管理。对证照不全(包括经营范围不符)、证照全无及证照齐全,但不满足基本要求的,如果有意愿改造生产条件,服从监管继续生产经营的,要明确整改期限,达到要求后登记造册纳入食品小作坊监管。否则,由质监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作停产处理或取缔。
  三、职责和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开展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各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指定乡镇和村社工作人员为协管员、信息员,在乡镇、村社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队伍。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对辖区食品小作坊的普查和统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治理。对本县境内生产同一种产品、量大面广的食品小作坊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措施,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实现规范有序,公平竞争,保证质量。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食品小作坊提高质量,提升食品小作坊的守法意识,鼓励做强做大。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推动和完善一批证照不全的小作坊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劝退和关闭一批经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小作坊;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逐步建立对小作坊监管的长效机制,彻底解决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促进我州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意见》原文请各县政府、州直各部门办公室在在阿坝州人民政府网站邮箱里收取。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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