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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燕山物价检查所、教委,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本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督察与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各区县专项检查工作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选择重点,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区县教委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高等学校及部分中小学校收费情况直接实施检查(检查名单待商定后另行下发),并对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做好《通知》规定的相关内容检查的同时,结合我市情况,重点突出以下六个方面:
  (一)为学生购买教材、学具及提供其他服务时,获取折让费、返还款或代理发行费的行为。
  (二)义务教育学校执行“一费制”、“两免一补”和公办高中执行“三限”政策,特别是收取择校费后免收学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已转回公办学校未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行为。
  (四)高等院校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
  (五)高校非财政拨款研究生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六)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教勤[2007]19号)的执行情况。
  三、重点检查单位
  (一)国家教育收费督查组、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教育收费督查组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
  (二)2006年秋季开学以来,群众投诉、举报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各级各类学校。
  (三)在《收费许可证》年审中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单位和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9月21日至27日)。
  按照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学校、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各高校自查报表于9月27日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自查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动员部署阶段(9月25日至30日)。
  1.市局际联席会研究讨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
  2.召开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会议。部署工作、明确政策、提出要求。
  3.组织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文件、政策,明确当前教育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重点检查阶段(10月8日至11月30日)。
  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选择重点,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区县教委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根据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和内容,督导区县检查工作,处理督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年审、举报的问题。
  (四)处理总结阶段(11月15日至30日)。
  1.召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政策界限,确定处理意见。
  2.召开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会。
  3.撰写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遵照《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住重点,加强协调,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正逢党的十七大召开之际,各区县、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将检查与调查、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与完善政策、廉政与勤政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
  (二)严格自查自纠。区县教委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问题,规范收费管理;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落实自查工作,自查率要达到100%。
  (三)务求取得实效。此次专项检查中要按照“四效合一”要求开展工作,即通过检查切实达到“加强管理出绩效、标本兼治见长效、规范收费显成效、减轻负担是实效”的预期工作目标。
  (四)做好检查总结。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典型案例(至少一个)、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通知》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政策建议。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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