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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8 生效日期: 2006-10-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字[200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和相关的工商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意见》(淄发〔2005〕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及产权变动行为的监管。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增资、减资、产权变动等经济行为时,必须依照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其评估结果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有关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产权转让、增加投资、司法拍卖等原因,造成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级次、国有资本出资人以及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等变动行为的,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经企业出资人或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或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经批准改制转让产权后无国有出资的,应当自批准或作出决定之日起,由企业出资人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依法向财政部门申办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拟拍卖司法冻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或产权,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公物拍卖机构实施公开拍卖后,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方可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变更工商登记。
  三、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资,其出资或增资等行为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无形资产为依托,依靠政府职能或信誉,由单位职工或吸引投资者出资,兴办与本单位相同或相关的经营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等行为,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规范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行为。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是指从事经营开发服务类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以个人名义出资挂靠或依托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经济组织进行改革改制等行为。对上述单位改制,依照单位上报改制方案、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重大事项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依据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单位改制方案,由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单位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和评估,并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和评估要由不同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结果要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涉及土地资产的,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按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产权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以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根据有关政策,对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并下达资产处置文件。改制单位以此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对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改革改制,其产权必须经财政部门进行界定,并出具产权界定有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相关手续。
  工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办理改制单位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
  六、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为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定期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管和工商登记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监察局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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