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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对国内商标代理组织开展以传真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8 生效日期: 1993-04-0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上海等各地商标事务所: 
  我局为国内商标事务所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工作以来,已接纳了数千件商标查询申请,方便了商标代理组织,提高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率。随着查询量日益增加,目前采用的以普通邮寄收发查询的方式,时效甚低。诸多商标事务所不断呼吁,要求我局尽快建立以传真受理并回复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前的商标查询。经研究决定,我局自1993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以传真方式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并以传真方式回复查询结果。 
  传真查询应填妥《商标查询单》(格式附后),并加盖事务所章戳。无章戳无效。传真发出后,查询单正本的寄与留,各事务所可自行决定。经传真发送查询结果后的《商标查询单》由我局留存,以作查询费的结算依据。 
  我局向查询者提供的书面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传真查询费用,按1个商标(1个类)8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我局每季度与事务所结算一次,查询费在各事务所的垫付款中扣除,并出具报销单据。 
  以传真方式受理商标申请前查询后,以普通邮寄方式进行的查询继续开展。事务所可根据企业的要求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查询方式。普通邮寄方式查询的收发方法、询单格式、查询内容、收费标准(设加急、普通两档)及结算方式等均保持不变。 
  我局收费查询专用传真号码为:(01)851.3450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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