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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0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稳步推进我市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我市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市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   工作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单位参照此方案自主确定。
第二章   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第五条   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或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的职工。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6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得再分配住房,一律实施住房货币补贴。

    第六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职级面积标准见附件1。职工任职及应聘计算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1、职工按房改政策购、租公有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房改建筑面积计算。
  2、夫妻双方不同城,购一处、租一处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已购公有住房的房改建筑面积计算。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出规定标准,且超标面积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在核定其所购住房面积时应减去超标面积。
  4、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若职务发生变动,按其职务变动后的级别重新核定未达标住房面积。

    第八条   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1、无公有住房职工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其未达标面积标准计发差额住房货币补贴。
  2、200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补贴公式为:职工月标准工资×9.1%。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公有住房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与按月发放相结合的方式。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公式为:(5.4元/年 ? m2×2005年底以前工龄+ 4.2元/年 ? m2×1996年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工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5.4元/年 ? m2为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4.2元/年 ? m2为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2006年元月起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其计算公式为:职工标准工资×9.1%。
  4、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计算差额住房补贴。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工龄实行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5.4元/年 ? m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工龄+4.2元/年 ? m2×1996年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2006年元月起按月发放未达标住房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月标准工资×9.1%×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货币补贴累计不超过30年。
  6、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7、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及按月补贴比例将根据职工工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等因素变动,每3年左右调整一次,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实行住房补贴后,不允许已购单位住房的职工退房再申请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发放


    第十条   财政要按照调整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首先应从单位产权过渡的售房收入中划转,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划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首先应从单位售房款和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第十二条   住房货币补贴满30年或不满30年但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原工作单位自上述之日起申请停发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在职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关系或去世的,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或去世的次月申请停发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住房补贴尚未计发完毕,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申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申请核发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按月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单位应按月随工资发放;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逐步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住房货币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审核,编办核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财政局核发。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自建住房,严禁以实物形式向职工分配住房。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丧偶、离异原因重组家庭,情况特殊并经产权单位允许购置了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其已有住房面积按两处住房面积之和计算;购买一处公有住房,租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职工,同城的其已有住房面积按两处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已达标准的均不得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若今后发生离异,购买住房已进行财产分割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单身无房职工结婚后,若其配偶已享有实物分配的住房,该单身无房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其配偶实际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及时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整其住房货币补贴,未达标的按未达标比例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已达标的不再计发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住房消费新观念,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经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规定,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发住房货币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不如实申报、隐瞒家庭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个人,除责令其退还全部住房货币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及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咸宁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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