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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5 生效日期: 2006-10-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任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成员一般为7至9人。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地方立法选题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对市委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系法律顾问分析论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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