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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 2006-10-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巩固和发展种子产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完善法制,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一)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三)以质量监管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相结合。针对影响种子产业发展的体制和制度性问题,因地制宜地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保障广大农民利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
  (二)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引导、投资导向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统筹考虑体制改革对整个产业和不同群体的影响,分级管理、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
  四、具体措施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
  2007年6月30日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目前为事业单位但不承担种子管理、推广服务等事业性职能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5号)有关精神进行改革,整体转化为企业。对于既承担种子管理、推广服务等事业性职能,同时又开展生产经营性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将生产经营性职能剥离出去,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出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经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自2007年7月1日起,到期未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不得安排有关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尚未期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变更或注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等规定,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在推进我省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保证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认真抓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和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决定或批准、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和落实金融债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不得实施。在处理企业历史包袱、安置职工等方面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管机制,发挥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在全省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结构严谨、职能完备、运行高效的种子管理体系。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队伍的思想、技能、作风建设。每年组织种子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和品种试验等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参照农业部相应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的高素质种子管理队伍。
  3.健全种子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健全我省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加快我省种子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和完善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定,将企业的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加大种子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强化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4.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工作职能,并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8号令)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进入市场资质的审查,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加工检验设施、人员资格等方面必须实地考察,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种子经营者必须出具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要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种子法》赋予的职责,做好对农作物种子“两证”的审核和核发工作。对已发证照的种子企业,按照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在2006年底以前进行全面检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认真清理越权或违背《种子法》、《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对已审定品种的市场准入不设置门槛。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尊重农民意愿和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杜绝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推广某一品种。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进行生产和流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自愿备案制度。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规范品种名称。品种命名应当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和审定通过品种的,必须使用登记注册名称,禁止不按规定使用品种名称的种子销售。对于已审定命名的品种,企业不得自行另起它名。品种介绍要符合客观事实,同品种审定公告相符,对于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应当在商品种子的标签上说明。
  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种子企业或种子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已进入市场不符合用种标准或可能对农业生产带来隐患的缺陷种子,企业应及时召回,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种子。
    实行品种退出机制。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业生产中通过审定的多年不使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中,不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的品种、抗逆性明显减退或有其他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实行退出机制。
  3.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实行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严把种子生产源头关、市场准入关和种子质量关,开展从种子生产到市场销售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种子企业和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抽查,企业抽查率不得低于30%。在春播前,抓好种子质量的全面抽查,在农民购种高峰前,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指导农民购种。在生产中,对全省农作物种子田进行花期检查,提高亲本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大田用种质量。在收获时,加大对产后种子质量的监管。对于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吊销其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抽查不合格的种子,不得销售,已经销售的要责成生产经营单位限期追回,并依法处理。
  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对商品种子生产进行统计,做到及时反馈。同时,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点,及时掌握种子供需及市场价格情况。在发生供需失衡情况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依法加大对种子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障生产用种需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意见》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10月底以前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级农业、机构编制、财政、工商、物价、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备案。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各级农业、机构编制、财政、工商、物价、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指导和考核,确保实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工作,准确掌握改革的方向,及时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场监管的检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效。
省农委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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