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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3-01-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 

    第八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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