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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03 生效日期: 1992-07-10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2]3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商标申请注册费。 
  二、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指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二百元 
  (二)审查费(指商标注册审查、转让注册审查)二百元 
  (三)注册费(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二百元 
  (四)续展注册费作八百八十元 
  (五)续展迟延费二百元 
  (六)评审费二百元 
  (七)延期申请费二百元 
  (八)变更费(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册事项费)二百元 
  (九)补发注册证费六百元 
  (十)证明费一百元 
  (十一)查询费五十元 
  三、对境内企业减半计收。 
  四、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1989]64号)执行。 
  五、商标国际注册手续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7号《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收取手续费的复函》执行。 
  外国人查询商标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8号《关于对外国人查询商标收费的复函》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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