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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严肃查处侵犯“东风”和“风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6 生效日期: 1992-05-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2]033号
  第二汽车制造厂在汽车及其配件上注册的“东风”、“风神”商标享有很高信誉。最近,第二汽车制造厂调查了十七个省的四十八个地区,发现有上百家生产、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采取种种方式侵犯“东风”和“风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汽车制造厂向国家工商局及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鉴于此案涉及面广,问题也较严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经销的汽车及零配件上使用与“东风”、“风神”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包括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使用“东风”、“风神”及其图形注册商标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有的应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劣质汽车零配件的,要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二、对汽车零配件经销或汽车维修企业为了推销或经营汽车及配件,擅自将“东风”、“风神”及其图形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广告使用的,也属商标侵权行为,亦应制止。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的生产、经销汽车及其零配件的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商标法制教育,并组织他们自行检查,凡有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自动检查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不予追究,对故意侵权而又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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