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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工业园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6]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工业园鼓励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威海市工业园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突出威海市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发展制造业的比较优势,鼓励投资者到工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工业园加快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0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工业园的企业或项目依照本办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对工业园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经批准进园的项目实行优先供地。
  第四条 对进驻工业园的制造业项目,工业园管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科技含量等给予不同程度的扶持。
  第五条 对进驻工业园的制造业项目,免收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生产厂房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节能费(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项目);减半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及政府核定价格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限收取。
  第六条 进驻工业园的内、外资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现行各项优惠政策外,由受益财政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扶持,其综合优惠水平,原则上与国家级开发区持平。
  第七条 对年销售收入10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局参照《威海市骨干企业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等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给工业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对重大项目(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引进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引荐项目建设完工并达产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荐人,由工业园管委提出意见,报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待项目完成投资计划后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对进驻工业园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同市行政审批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从项目立项到投产经营全过程的服务,负责办理所有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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