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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大制止查处近郊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 2003-11-2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3]21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制止查处近郊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方案》,已经200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日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制止查处近郊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方案》 
 
  针对我市近郊大量的违法建房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建设力度,有效遏制、打击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违章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指示及相关法规、政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行政,从城市的整体规划、长远发展出发,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 
  二、组织机构 
  督查协调小组及下设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制止查处近郊违法建设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本辖区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组织机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并集中办公。通过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三、具体实施步骤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分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定性阶段、依法查处、总结评比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 
  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布通告、印发规划、土地、建设相关法规宣传材料和新闻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法、土地法的法律意识,维护城市整体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管理秩序。各单位要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和行政处罚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目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调查摸底阶段 
  由各区政府组织各区土地分局、规划分局、行政执法局联合成立调查组,对辖区每一户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全面、详细的掌握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建房人、建筑年代、设计图纸、施工验收文件、位置、层数、面积、结构、功能等),并根据违法情形逐一登记造册。调查组在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要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将调查摸底情况上报乌鲁木齐市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督查协调小组。 
  (三)定性阶段 
  由各区政府组织各区土地分局、规划分局、行政执法局联合成立定性组,对违法建设的建房手续合法性,擅自新建、翻建、改建加层等具体违法程度进行准确定性,是否需要依法拆除给予明确界定。 
  对一些违法建设情况复杂的问题,尤其涉及政策不清的问题,各区定性确有困难的,报乌鲁木齐市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督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界定。 
  (四)依法查处阶段 
  由各区政府、各区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土地分局、行政执法局联合成立查处组,对下列违法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查处: 
  1、对已定性的违法建设即可由行政执法局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2、对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炒售、倒卖集体土地的,由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3、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法建房; 
  4、对已定性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和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在实施强行拆除前期,要做好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工作,拟定强拆方案,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强拆的准备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5、对已定性违法建筑暂时无法拆除,又无质量安全隐患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罚款和具体处理意见,报乌鲁木齐市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督查协调小组确定; 
  6、对于个别处罚和拆除有困难的“钉子户”,可上报乌鲁木齐市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督查协调小组进行处理。 
  (五)总结评比阶段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调查、定性、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及时将总结情况上报乌鲁木齐市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督查协调小组,督查协调小组根据各单位落实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组织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完成。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积极调动各相关单位的力量,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充分发挥区政府、乡政府、村委会三级管理网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作用,形成全市统一指挥,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依法拆除、文明执法的原则,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确保在稳定的前提下顺利拆除各类违法建筑。 
  (四)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透明度,坚持群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市、区有关部门均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市民群众的监督。 
  (五)各单位、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要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及解决办法,确保制止查处近郊违法建设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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