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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0-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6]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78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现拖欠工程款时,被拖欠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发生群体上访、聚众讨薪事件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劳动社保等部门进行劝阻、疏散,再按上述途径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 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或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落实建设资金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投资来源的有效证明,对未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项目立项批准手续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废止其项目立项批文、停止相关手续,并在 3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
  四、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应认真核实建设规模,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
  五、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用帐户(工程建设帐户,下同),将按合同约定的预付建设资金存入该帐户,并与该帐户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应履行防止建设单位挪用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挪用资金的归垫义务。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建设单位开设的专用帐户和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及与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担保机构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施工企业也应对应提交履约担保函。
  七、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开发、审计及交通、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项目,所取得的预售款项应当全额进入专用帐户,先行用于工程建设款的支付。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或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资料。
  十、劳动社保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支付监控制度。劳动社保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强制其在指定银行按规定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及时汇总其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实行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合作。要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在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建立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十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社保部门要将未按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工程欠款(农民工工资)或按照清欠工作程序,经提醒、催告仍不清偿工程欠款(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列入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不良名单”。
  “不良名单”应当及时告知发展改革、建设、外事、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开发、房产、工商、银行、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管理部门对列入“不良名单”的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清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81 号)要求,实施制裁措施,直至其偿清工程欠款(农民工工资)为止。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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