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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6]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24号),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我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对非煤矿山(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作业,具体包括:金属与非金属开采、天然气管道输送、地质勘探作业、地热与矿泉水开采以及金属选矿和非金属矿加工)的安全监管,规范矿山生产、用工秩序,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以及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探矿作业的非法非煤矿山。?
    (二)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但在矿山建设或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或生产的违法非煤矿山。?
    三、工作步骤?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9月22日一10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逐矿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国资委负责所属非煤矿山摸底排查),彻底查清企业底数,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排查出的非法和违法非煤矿山严厉查处,非法矿山立即组织关闭。?
    (二)整改关闭阶段(10月21日一11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依法采取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牵头逐矿组织验收;国资委负责所属非煤矿山企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组织关闭。?
    (三)市级督查阶段(11月21日一12月20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发现经整改仍存在问题的,一律确定为关闭对象,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标准组织实施关闭;整治不达标、关闭不实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全市外,由有关县、乡政府立即实施关闭。?
    (四)总结阶段(12月21日一2007年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建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对安全整治中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工作不力、差距明显、存在较多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组织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监察、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电力、国资委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  各乡(镇)、村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建设活动,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或非煤矿山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依法查处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要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规范矿业权流转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以上两证已被吊销的非煤矿山,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并及时依法处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证》审核发放,维护非煤矿山社会治安秩序,严格对非煤矿山所需火工品运输、储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火工品买卖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对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依据矿山建设施工需要和当地安监部门意见,审批供应。?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非煤矿山《营业执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的执法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综合监管,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工资支付、职工生活、居住条件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情况,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工会组织负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电力供应,不得向非法采矿、选矿者提供电力。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作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依法终止供用电合同,停止供电。?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及日常安全监管。?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古钢矿区整治工作及日常安全监管。?  
    六、整治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打击非法违法开采为重点,立即开展摸查工作,查清非法违法矿山,制定整治方案,做到整治项目、整治时间、整治责任人三落实,并向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整治方案。?   
    (二)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非法非煤矿山;
    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仍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或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实施关闭的违法非煤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实施关闭。?
    (三)虽申报受理但暂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进行生产的;企业用工没有达到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和百分之百参加工伤保险要求的;工业卫生、作业场所生活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职工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非煤矿山(包括选矿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罚款。?
    超层越界违法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非法非煤矿山一经发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拆除生产、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炸毁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选矿企业对尾矿库闭库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闭库整治设计,按照设计组织施工。闭库工程完工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安监、环保、供电、工商、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闭库后必须做好堤坝及排洪设施日常维护。?
    (五)对应予取缔关闭的违法非煤矿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应当分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实施关闭。地质资料、生产和建设技术资料和火工品分别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安监和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和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出关闭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关闭矿山公告,并及时组织关闭。?
  (六)被责令停产整顿非煤矿山必须编制安全整改方案,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电力供应、作业人数等方面强化监管,严禁企业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经县(市、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依法组织关闭。?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逐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机制。?
  在非煤矿山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当设立安监站,其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调剂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建立执法告知制度,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确保国家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
  (三)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密切监控重大危险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组织查处事故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做到不枉不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瞒报和谎报事故以及延误事故救援、阻碍事故调查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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