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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用土地后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 2001-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150号
安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征地带劳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安劳办发正[2001]40号)收悉。此类问题在全省普遍存在,各地均有反映。经研究,答复如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村招用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征用农村土地后,长期使用的征用土地农村的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并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未缴费的时间,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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