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150号
安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征地带劳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安劳办发正[2001]40号)收悉。此类问题在全省普遍存在,各地均有反映。经研究,答复如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村招用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征用农村土地后,长期使用的征用土地农村的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并根据实际缴费年限,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未缴费的时间,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