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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潭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结合湘潭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赶超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14吨标准煤下降到1.66吨标准煤,降低22%;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4.48吨标准煤下降到3.31吨标准煤以下,下降26%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30%。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7.97万吨减少到7.49万吨,削减0.48万吨,削减率为6.0%;化学需氧量(COD)由6.3万吨减少到5.2万吨,削减1.1万吨,削减率为23.7%;镉排放量由1.18吨减少到0.9吨,削减0.28吨,削减率为23.7%;砷排放量由1.78吨减少到1.33吨,削减0.45吨,削减率为25.3%;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基建和技改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备上述六项必要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差别电价标准。鼓励发展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值高的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定期开展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我市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制定电力和钢铁行业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工作方案和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电石、焦炭、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产业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财政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府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财政支持。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加快制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适当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标准的具体意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列入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产品,严禁开展加工贸易。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沼气用户2万户,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20处。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在市建成区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支持开发使用新能源。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到2010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比2005年要分别提高4和6个百分点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10个以上,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以上。2007年重点抓好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我市11家企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和建材行业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积极推进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在市直机关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0万吨,新增COD年削减能力0.8万吨。加大湘江、涟水等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力度,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推动湘钢焦化废水治理改造等一批重点工程。
  (十)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市和县(市)区政府。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实行足额征缴和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市)区财政给予必要补贴。认真实施和落实工业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提高收缴率,实行排污收费责任追究制。调整和规范垃圾收费标准,不断改进征收方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社会投资节能减排事业。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积极申报循环经济试点项目。进一步抓好湘钢等企业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第二批试点项目,大力争取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十二)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电力、钢铁、有色、纺织、造纸、啤酒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行废水“零排放”。到201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进农业科学集水、蓄水和用水,加快农村山塘、水库等灌溉设施改造,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实现农业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拓展火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大“禁实”力度,确保完成“禁实”目标。在农村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实现垃圾资源化。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
  (十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推进污染防治方式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预防为主的转变。重点在有色、冶金、造纸、纺织、制革、电镀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示范。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改变养殖方式,加快养殖小区建设。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重点安排和支持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把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纳入“十一五”科技攻关的重点,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合作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应用。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开展节能项目服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中小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组建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节能技术服务。
  (十八)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强化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核心技术且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企业。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建立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抓紧制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评价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对市国有控股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企业工资总额考核体系。
  (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落实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落实年耗能50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我市30家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科学选择逆向指标和相关指标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落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落实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和部分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自动监控,对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的48家企业进行季度性监测。加快建设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二十一)完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抓紧制定《湘潭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从源头上控制能耗的增长。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适时提高评估和审查的门槛,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批管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上项目环评统一由环保部门把关,权限范围内的统一由市环保局审批,不属于本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统一由市环保向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建立相应的审批项目问责制,做到“十个不批”和“三个限批”,即凡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小规模火电机组等项目;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凡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凡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项目;凡原有设施污染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凡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凡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凡被明令限期治理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等十类项目一律不批。对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没有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限批;凡是增产增污的项目限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新建项目限批。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重点抓好“全市30户企业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通过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实施能源审计,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确保30家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36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26万吨标准煤。加强对已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强制实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用电。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和负荷管理,加大电力负荷预测力度,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平稳有序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强负荷终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作,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我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内河水运资源,提高内河运输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中的比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费量限值标准,严格生产和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加强城市公交系统合理性的论证,不断优化城市公交网络。
  (二十六)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节能监察和节能管理机构,形成全市节能监察管理体系。明确能源执法主体,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制度,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认真落实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省制定和出台的系列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规章,抓紧制定符合湘潭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推进节能减排纳入法制化轨道。围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结合我市特点,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水泥熟料、聚乙烯醇、烧碱、析出锌、机制纸板、金属电解锰等6个主要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定我市的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或办法。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督促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二十九)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促使我市所有燃煤脱硫机组与省环保局、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除扣减脱硫电价外,同时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强化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及监管,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湘潭电厂的脱硫效率不能低于90%,其他自备电厂的脱硫效率不能低于85%;4吨以上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装置,脱硫效率不能低于85%。
  (三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十一)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全市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二)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办法,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落实现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落实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的相应的电价政策。落实和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
  (三十三)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四)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制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结合国家税制改革进程和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国家对生产或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实行对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行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各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信贷担保。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六)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各级宣传部门每年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政府和我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三十七)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八)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做好用能计量,实行节奖超罚。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设备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要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市直机关要带头更换办公区所有非节能灯具。
  (三十九)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并在市直机关政府采购中率先实施。建立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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