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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珠劳社[2006]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06〕5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6〕29号)提出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有效控制失业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调控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有效控制失业人员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失业人员总数的50%以内。
  (三)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区域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努力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五)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数量过于集中,防止失业率急剧攀升。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着重抓好四项工作:一是严格把好“三关”,事前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督促落实安置资金;事中要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事后要做好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二是指导企业在破产前期举办政策培训班,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三是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由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督导小组,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并及时处理职工提出的问题。四是破产终结后,劳动保障部门要与企业及有关方面配合,大力宣传有关再就业政策,使职工了解离开企业后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裁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集中大批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按照劳动法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本地就业形势,在对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后,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各区要按照省和市的要求,抓紧完善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社区(村委会)要根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配置一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理员,财政部门要保证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要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将就业服务延伸到街道(镇)、社区(村),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优质、高效的服务。要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延长再就业周期,确保再就业的稳定性。鼓励用人单位大力吸纳失业人员,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有关的扶持政策,并督促企业与重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失业人员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重点帮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3〕108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登记工作,掌握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专长、培训意向和就业要求和就业去向等情况,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动员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要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分类指导工作,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援助,特别要将“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以及失业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等作为帮扶重点,通过实施劳务派遣、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强化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失业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大力推行企业在职员工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全面提升在职员工的劳动技能,提高本市人员就业的稳定性。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
  (七)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八)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1. 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准确反映失业状况。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就业和失业变化趋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测,为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
  2. 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失业矛盾,确保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各区政府在2006年11月底前必须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失业调控机制。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要加强对失业调控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失业调控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当本地区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要及时预警,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调控失业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努力缓解失业人员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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