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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和鞍山市依法清理“地条钢”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鞍山市依法清理“地条钢”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质监局等10部门《转发国家质监总局等10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辽质检联〔2007〕178号)精神,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手查处、密切协作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建材生产、销售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材产品质量,现就我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庆龙担任,副组长由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商委、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张宏录担任。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分工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源头监管,切实把好质量关。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建材生产企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生产不符合国家10项强制性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
  (二)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核准,严格把关。
  (三)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打假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辽整发〔2005〕2号),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和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严厉查处施工工地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问题,确保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对施工工地(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对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准进入施工工地。
  (六)商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建材市场法制建设及健全建材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七)工商管理部门:要作好流通领域建材市场经营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二是要加大对上市建材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检查的力度,坚决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建材市场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建材商品的正常市场秩序。
  (八)环保部门:要查处违反环保法规、超证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吊销违法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九)林业部门: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严格木材市场及经营加工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实行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企业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和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严厉查处木材市场及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收购、经营木材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电力部门:要依据省、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决定,按照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关、停的假冒伪劣建材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顿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水泥、电线电缆、塑料管材以及“地条钢”等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具有区域性、群集性生产建筑及室内装饰材料特点的重要区域;辐射面广、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建材专业市场;非法收购、经营加工的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处,以及农村消费建材市场秩序。要加强对上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质量监测以及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建材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要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开展集中整治。
  四、工作任务
  (一)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二)加大对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在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坚持“五彻底、一吊销”原则,把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劣质水泥、劣质电线电缆、劣质涂料、劣质人造板等作为区域整治的重中之重,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对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要切实做到“三个一批”。即: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生产建材和生产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及窝点;关停并转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帮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
  (三)大力整治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要确定一批重点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市场和违法经销者要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查处,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四)查处建设工地(含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四种违法行为:一是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二是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施工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复试的行为;三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四是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收代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罚过放行、随意执法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执法过程中的协作与配合,及时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对重大案件要联合予以查处,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一是建立健全企业生产条件、信用体系、产品包装标识、原材料和禁用废旧物资等方面管理制度;二是健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诚实守信、重视内部管理、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四)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在整治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鞍山市依法清理“地条钢”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质监局等10部门《转发国家质监总局等10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辽质检联〔2007〕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地条钢”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清理生产“地条钢”产品及使用落后生产工艺的横列式线材轧机生产建筑用钢材的企业和窝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行动,使区域性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得以有效根治;逐步关停以使用落后生产工艺的横列式线材轧机生产建筑用钢材的企业;消除“地条钢”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横列式线材轧机生产的建筑用钢材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推动和促进地方钢铁工业走上规模化、正规化发展道路。
  二、组织领导
  成立清理“地条钢”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庆龙担任,副组长由市质监局局长张宏录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宏录(兼)。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清理“地条钢”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
  (二)市质监局:对生产、销售“地条钢”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没收“地条钢”产品及专门用于生产“地条钢”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立案处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核准,严格审批。
  (四)市建委:对进入工地的建筑用钢材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购、使用“地条钢”产品,一经发现依法严格查处。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对不履行职责的要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销售及在专项行动中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工商局: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
  (八)市环保局:严格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规、超证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
  (九)市供电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有关规定,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依法停止供电。
  四、时间安排
  (一)清理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地条钢”生产销售企业、窝点进行全面的清查治理,并记录备案。
  (二)汇总上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清理工作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上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清理工作结果。
  五、措施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及程序开展清理行动,不得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严禁随意执法、徇私枉法及不作为或乱作为。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查处,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认真开展好本次清理行动。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成果,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进行跟踪报道,全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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