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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9 生效日期: 2007-10-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明电[2007]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公路交通设施:以省内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为重点,突出抓好长大隧道、跨江跨河特大桥梁和大型水体、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公路与桥梁结合部位以及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的安全隐患排查。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铁路交通设施:突出抓好我省拥有全部产权和控股的地方铁路、企业专用铁路在建桥梁、隧道和站房,已投运的铁路线的桥梁、隧道和站房的安全隐患排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委、有关市人民政府和上海铁路局所属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水运交通设施:以省内港口为重点,突出抓好内河港口码头、通航船闸的安全隐患排查。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民航交通设施:突出抓好所有省内筹建、在建、已投入运营和停运机场的民航专业工程和附属工程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由民航安徽监管办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建设厅、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大型水利设施:突出抓好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和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的安全隐患排查。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大型煤矿:突出抓好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安徽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要电力设施:突出抓好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水电站,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330千伏、500千伏变电所,500千伏输电线路大跨越塔,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等电力枢纽,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突出抓好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上述8个方面的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已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突出重点,深化落实。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省政府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隐患排查工作。
  (二)各牵头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并尽快组织修订。
  (三)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坚持边查边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不等不靠立即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但尚能维持使用的重大基础设施,要立即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对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重大基础设施,要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紧急管制,禁止投产或运营,同时要立即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资金落实到位。
  (四)本次排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10月底前为第一阶段,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0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各牵头部门和单位汇总。11月1日至11月底为第二阶段,由各牵头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排查中暴露的问题和重点地区进行复查、抽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1月28日前,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牵头部门的督查总结后报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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